《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编制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核心要素,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发挥着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一系列文件,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布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进行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推动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走在前、作示范”的迫切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从省内看,2011年南京出台了《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去年苏州启动了《苏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立法,我市为全省第三家开展知识产权立法的设区市。今年,南通先后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为南京、苏州之后全省第三家“双示范”城市,对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正式施行,《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制定出台,将进一步补齐补强我市法规政策体系,为产业和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是破解知识产权保护瓶颈问题,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路径,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仍然面临一定难题和挑战。经充分调研分析,梳理完成立法问题清单,涵盖25条重点问题,如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进一步支撑,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急需破解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全面构筑具有南通特色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在起草过程中,立法小组严格依照立法程序要求,按照立法进度安排,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工作统筹。1月16日,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司法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立法相关事务。建立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的立法联络员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条例》起草过程中的问题,提高起草效率。二是深入梳理研究。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讲话,认真钻研《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仔细梳理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的新制度、新内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加强对江苏、浙江、深圳、厦门等省、市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既重视面广,又兼顾重点。市市场监管局和司法局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面向县(市)区、市级机关、企业、高校等重点对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6场、立法听证会1场;邀请省知识产权局、高校、律师等领域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深入听取专业意见。四是反复推敲斟酌。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司法局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沟通对接,对重点条款和争议事项磋商研究,及时调整立法思路,提前化解立法争议。对公开征求、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和司法审查等各阶段收集的近200条意见,逐条分析、合理吸收,先后修改30余稿,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主要内容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上借鉴了浙江、山东、河北、湖南、厦门等地条例,设置五章五十六条,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阐明《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知识产权区域协同、对外交流、文化氛围等内容,强调人大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创造与运用。强调综合运用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专利、版权、商标品牌、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培育。突出专利转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三章,保护。明确保护载体建设、重点保护、行政裁决、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司法确认、技术调查官、海外保护等重点内容,完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协同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围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建设、服务重大项目等内容,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五章,附则。对《条例(草案)》施行日期予以说明。
四、条例主要特色
《条例(草案)》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坚持不抵触、有特色两项基本原则,立足落实国家部署、固化成功经验、解决实践难题三项主要任务进行制度设计。
(一)聚力支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核心要素,与创新密切相关。《条例(草案)》突出顶层设计,加快完善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在第四条明确了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投入长效保障机制;第十条强调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第十九条规定了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总监”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第二十条规定了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
(二)聚力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赋能作用。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的桥梁纽带。《条例(草案)》围绕我市构建“616”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十一条提出围绕重点产业集群,推进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第四十七条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重大项目工作机制,推动强化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等。
(三)聚力构建开放格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集聚作用。《条例(草案)》积极推动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突出便捷服务,深化交流合作,增强我市对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吸引力和推动力。第六条提出聚力共建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推动实现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支持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建设;第四十六条鼓励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高端服务机构落户。
(四)聚力全方位促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作用。《条例(草案)》突出健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作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一条规定了引导创新主体加强自主创新,建立申请专利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创造质量;第十四条规定了推动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领域作品创造和产业转化;第十五条规定了推进企业品牌、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培育,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第十六条规定了加强“通乡优品”品牌宣传推介,推动地理标志与区域特色产业、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五)聚力全链条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治作用。营商环境好不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指标。《条例(草案)》坚持法治思维,立足地方事权,明确和压实各方面责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加强保护载体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第四十条规定了加强家纺、家具、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监管执法,推行专利、商标、版权一体化保护。《条例(草案)》还注重制度创新,打造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南通经验。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探索实施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推进“知联侨”知识产权海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