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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09  字体:[ ]

(2012年7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等法定职权。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主体。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议案,认真参加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既是组成人员的政治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确定审议议题,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科学确定常委会议题是保证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前提。要坚持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着重围绕党委要求推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一府两院”正在做的事情,统筹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工作计划。会议议题每年年初由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各阶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据各自的工作实际提出,经审议、修改、通过后进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每次会议的议题,主要依据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确定,以便于全体组成人员统筹安排好年度履职活动。因工作需要增加、变更、撤销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民主议事、科学行权的基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要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有关部门根据组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所属界别等情况,确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的名单。每位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分工联系的代表,征询和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反映情况。要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还是执法检查,都要以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更广泛地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检查活动时,要深入基层,创新方法,倾听群众呼声,反映代表意愿,通过多种途径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审议提供最直接、最现实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会议纪律,确保常委会会议参会率。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是履行职权的基本要求。要认真落实市委及常委会党组要求,加强会议纪律,严格请假制度,确保会议出席率。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常委会会议出缺席情况分别在每次会议举行前和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向全体组成人员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本人生病、直系亲属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省级及以上重要会议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可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呈报给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因参加省级及以上重要会议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书面请假申请中附上会议通知复印件。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三次及以上常委会会议的,视同不能有效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经主任会议研究,劝其自动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的出缺席情况在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四、改进审议方式,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按法律规定及时向组成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提供相应会议材料,为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提供服务。组成人员应认真参加审议,积极发言。为了准确反映组成人员的意见,推行组成人员提交书面审议意见制度。书面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审议议题,突出重点,实事求是评价相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客观公正评价“一府两院”工作,逐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审议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由组成人员按表决器进行集体表决,测评结果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形成对“一府两院”工作更有力的支持和推动。

  五、加强审议意见督办工作,增强审议实际效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规定送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反馈处理结果。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未能体现在常委会审议意见中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发函送达“一府两院”供参考。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定立项督办,有关工作机构协调督办,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督办落实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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