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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征集对《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5-10-09  字体:[ ]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现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在南通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和南通人大网上(http://rd.nantong.gov.cn/)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请于10月17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邮政编码:226018;

(二)电子邮件:

914552841@qq.com;

(三)电话:85216109。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打造全国知名江海特色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旅游业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总体要求】本市依托江海交汇的独特优势,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禀赋,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培育南通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旅空间布局有机融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扬子江世界级城市休闲旅游带南通段、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廊道南通滨海精华段、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等建设,开发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构建全域可游的魅力空间。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健全与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全域旅游发展工作评价机制。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海事、海洋发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旅游宣传】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开展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举办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和推广“江海明珠灵秀南通”城市形象品牌。

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全域旅游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八条【区域、国际合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其他城市合作,在旅游规划、宣传推介、线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

加大国际旅游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开通重要客源地国际航班。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优化外币兑换、离境退税等涉外服务,完善涉外旅游服务设施。加强与国际旅游机构等合作,吸引日韩、东南亚等重点客源地游客入境旅游。

第九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引导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加强区域联动合作,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规划确需调整的,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制文旅产业投资项目目录,加大国内国际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域旅游资源开发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打造旅游龙头产品。

第十二条【城市营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进旅游规划策划、创意设计、研发孵化、管理咨询、营销推广等专业机构和服务企业,打造南通全域旅游特色品牌,提升南通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长江资源保护开发】  市人民政府、沿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兼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开发,依托沿江地区的自然生态、滨江风貌等资源,开发具有长江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推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南通段建设。

第十五条【五山地区资源开发】崇川区人民政府、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及运营机构等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山体景观、滨江岸线及广教禅寺、摩崖石刻等历史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完善住宿、餐饮、休闲等服务配套,深度开发生态涵养、人文历史、休闲体验、特色演艺、运动健体等旅游产品,打造五山特色文旅品牌。

第十六条【濠河资源开发】 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及运营机构等应当依托濠河自然景观和文化内涵,串联水上观光航线和岸上文化景点,创新开发水岸联动实景演出、灯光秀、龙舟竞赛、文创市集等特色项目,培育濠河旅游新业态,丰富游客体验。

第十七条【寺街、西南营保护开发】  市人民政府、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寺街、西南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完善基础配套与公共服务设施,挖掘文化资源,推进代表性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缮和开发,引入购物、餐饮、娱乐、文创、表演等业态,焕新传统街巷风貌,提升旅游吸引力。

第十八条【张謇文化传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张謇历史文化价值,利用南通博物苑、通海垦牧公司旧址、张謇纪念馆、张謇企业家学院等资源,开发旅游线路,传承和弘扬爱国企业家文化。

加强唐闸近代民族工业遗存的保护,活化利用大生纱厂等历史建筑群,建设休闲旅游特色街区,打造知名文化旅游地标。

第十九条【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市人民政府、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渔业、滩涂、湿地、温泉等资源,支持海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完善观景台、滨海步道、游艇码头等旅游配套设施,丰富提升吕四渔港、小洋口、通州湾、东灶港等区域的旅游功能,开发赶海观潮、沙滩运动、湿地寻趣、观鸟摄影、海鲜美食等旅游项目,推动渔港渔村民宿业发展,培育海洋特色旅游。

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支持开通临海观光专线、景区直通车,提升海洋旅游便利性。

第二十条【文旅全域提升】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景区提质升级和旅游度假区品牌提升,创新体验场景和管理服务,推动创建更多国家级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发展全域旅游,推动文化活动、旅游景点与商圈、街区、酒店、餐饮等有机融合,打造沉浸式休闲空间。

支持景区、街区举办体育赛事、音乐节、演唱会、灯会等特色项目,发展票根经济,延伸消费链条。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一条【旅游产业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丰富旅游产品体系,促进文旅与农业、工业、商贸、交通、林业等领域有机融合,推动全域旅游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红色旅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打造红色旅游产品,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乡村旅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鼓励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旅游业态,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创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第二十四条【工业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通家纺、船舶海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高端制造等企业开发观光工厂、工业文化体验馆、工业研学科普中心等工业旅游项目,支持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创建省级以上工业旅游区。

第二十五条【体育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等体育设施建设,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足球、篮球、马拉松、马术、骑行、风筝、桨板等国际国内体育赛事,鼓励发展山地、水上、低空等户外运动项目,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

鼓励策划推出“跟着赛事游南通”主题旅游线路,开发创意融合产品,放大体育赛事带动旅游、出行、餐饮、住宿等多业态协同增长的链式效应。

第二十六条【水上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南通江海游(邮)轮港建设,开发游(邮)轮、游艇、游船、快艇等水上旅游休闲产品和场景,建设长江、内河、湖泊、近海等水上精品游线,打造江海交汇水上旅游品牌。

第二十七条【文博、非遗旅游】旅游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文博场馆丰富展陈,优化服务,打造数字文博和虚拟旅游场景,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鼓励和支持梅庵派古琴艺术、蓝印花布印染技艺、板鹞风筝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推进非遗进景区、进商圈、进乡村、进社区、进历史文化街区、进新型文化空间,定期组织非遗展示体验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阵地纳入旅游线路。

第二十八条【研学旅游】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文化、江海文化、运盐河文化、青墩文化等研学素材,推出特色研学课程,开发研学旅行产品,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促进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康养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海滨、森林、温泉和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开发特色健康旅游线路,加强旅游与医疗康体、养生养老产业的融合,建设综合性康养旅游基地,打造南通“长寿之乡”康养旅游品牌。

第三十条【低空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动航空飞行营地建设,开展低空观光试点,开发直升机游览、热气球体验、无人机表演等项目,丰富旅游业态。

第三十一条【夜间经济】鼓励和支持发展夜游、夜购、夜娱、夜宴等夜间经济业态,利用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培育南通特色夜间经济品牌。

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公共文化场馆等开放夜间旅游、延长营业时间和开发夜间旅游项目,丰富夜间旅游产品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兼顾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旅游餐饮】鼓励和支持餐饮商家传承名品制作技艺,挖掘特色食材资源,创新菜品研发,推动特色餐饮入驻景区、商业街区等,打造美食集聚区。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行业组织,培育南通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多渠道宣传推广南通美食。

第三十三条【旅游住宿】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度假酒店、主题酒店、特色民宿等住宿业态发展,鼓励本地区住宿品牌化发展,支持参与旅游星级饭店、绿色酒店、等级民宿评定,提升住宿业的整体品质。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加强服务指导,鼓励采取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等方式,提供旅游民宿证照办理服务。民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文旅融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宜游化改造,支持在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空间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推动文学、艺术、影视、动漫、电竞等领域精品力作转化为优质旅游产品,迭代升级“演出+旅游”“展览+旅游”“影视+旅游”等业态,扩大高品质演唱会、音乐节、文化展览等文化供给,建设融入地域文化元素的小剧场、曲艺书场、沉浸式演出场所,丰富文旅融合业态产品。

鼓励和支持景区创新文化旅游项目,利用科技手段打造全息互动投影、夜间光影秀等体验互动型产品,推动沉浸式体验、旅游演艺、线上演播等业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旅游商品】旅游、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研发旅游商品,引导地理标志产品、地方特色商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南通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鼓励各地在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商业街区等场所加强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展示、销售旅游特色商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营商环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依法为旅游项目建设、证照办理、奖补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持续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县域之间旅游合作,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市场联合推广等交流,推进旅游业联动发展。

第三十七条【社会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点文旅项目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企业及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新发展文旅消费信贷,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第三十八条【用地、用海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闲置厂房发展文旅休闲街区,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市人民政府、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文旅项目用海保障机制,在海域、能耗、岸线、活动水域划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公共服务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设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站点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设施,为旅游者提供咨询与服务。

景区和文博场馆应当优化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服务,完善多语种标识标牌、旅游风景道、旅游厕所、母婴服务、无障碍、医疗救治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推出行李寄存、便捷接驳、免费无线网络接入、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便民措施。

第四十条【智慧旅游】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向旅游者提供便捷准确的信息和服务。引进和培育智慧旅游创新企业,支持旅游科技创新。

鼓励打造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智慧文旅创客基地,发展数字艺术、数字娱乐、网络视听等新业态。

第四十一条【交通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全域旅游交通规划,优化全域旅游交通专线布局,加强道路旅游标识建设,建立连接市区、景区、交通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

第四十二条【企业牵头及社会支持】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相关国有企业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品牌建设和产品供给,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文商体旅健融合创新发展。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和商会等社会组织整合特色资源,创新产品设计、丰富体验形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市场开拓。

第四十三条【旅游人才和智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发展专项规划,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文化旅游业相关学科体系建设,加大文化创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旅游管理、数智文旅、导游等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旅游专家智库,为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旅游志愿者】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志愿服务机制,搭建志愿服务平台,引导旅游志愿者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翻译接待、文明引导、医疗救助等志愿服务。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规范经营】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品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旅游者;

(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尾随等方式招揽旅游者;

(五)不得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俱乐部、车友会、网络社交平台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第四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升旅游安全保障能力。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旅游市场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双向衔接。

第四十七条【旅游安全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等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旅游预警、交通秩序维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旅游高峰期间,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依托交通大数据共享平台,实时交换景区客流、路况、停车场空位、气象灾害等信息,精准调度公交、地铁运力,协同开展交通疏导,保障道路畅通。

第四十九条【投诉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便民投诉电话、投诉平台等,健全舆情监测和投诉快速响应机制。鼓励热门文旅场所提供现场投诉处置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指引性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拦截车辆和纠缠、围堵、尾随等方式招揽旅游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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