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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4-12-1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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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葛玉琴副主任带队赴广州、厦门以及崇川、通州、如皋等地调研座谈。法工委在南通人大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市级机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管委会、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市场监督局、司法局组成的立法工作组,认真研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多次将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获得了及时指导。10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经10月22日第41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标题。条例草案原标题为《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首先是促进,然后才是保护,以促进带动保护更加契合我市实际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条例草案的篇章结构为“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促进在前,保护在后,建议将标题修改为《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经研究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上述建议符合我市实际,与条例草案的内容相对应,且与《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的标题和结构保持一致,予以采纳。同时,将第二章标题“创造与运用”修改为“促进”,将第四章“管理与服务”修改为“服务与管理”。

二、关于总则。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建议增加相关表述。经研究,修改稿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三、关于促进。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创造与运用。有专家建议加强人工智能特定作品的风险防范。经研究,修改稿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版权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人工智能研发机构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特定作品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减少人工智能开发数据的合法性风险。”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培育。为了体现地方特色,修改稿第十四条增加了“海安大米、白蒲黄酒、如东条斑紫菜”等南通地理标志的名称。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规定,与省条例内容基本相同。根据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修改稿删除了上述规定。

四、关于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对专利行政裁决作了规定。市场监督局建议明确行政裁决委托制度。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各地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我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实践中也委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行政裁决。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维权援助等内容。经研究,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相关内容。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管理,经研究,民法典、省条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有详细规定,条例不宜重复,故删除该条规定。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诉举报,因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对重复投诉举报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故删除该款内容。

五、关于服务与管理。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统计调查制度。市场监督局提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一般由省级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层面难以单独开展。经研究,删除该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信用领域的制度一般由国家和省级层面作出规定,地级市创新空间较小。经研究,省条例对相关内容已有规定,条例不宜重复,删除该条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未规定法律责任。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法律责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研究,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增加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专业市场开办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对部分条文的主语进行了明确,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调整。条例拟报请11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4.26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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