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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4-12-12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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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列入立法正式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组成了立法工作小组,先后多次赴外省市进行调研、到县(市、区)召开立法座谈会;通过公开发布《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向市人大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及立法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召开拟设行政处罚立法听证会;并多次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全程接受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9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了修改稿。经9月19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针对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将本市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有效方法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为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通过对网络餐饮市场的深入调研以及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条例》紧紧围绕网络餐饮的特点和存在问题,科学设置管理措施,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三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最新的《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了《条例》条文的表述方式,对部分条文进行删改和调整,使法规结构更加严谨、表述更加精炼。《条例》草案修改稿共17条,涵盖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的绝大部分关键事项。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告知义务和相应人员义务。《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息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有同志提出,《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已对省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报告义务作出了规定,若条例草案再对其另行规定,则会造成重复报告情形。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第一款,在第二款中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配备相应的运营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二)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义务。《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及更新义务。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建议,鼓励公示有无堂食、实体经营门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照片等信息。有同志提出,及时更新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修改为具体的期限。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上述建议,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更新信息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核验、更新的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无堂食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公开义务。针对《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有同志提出,此款本意为要求无堂食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保障无堂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然而,因餐饮存在多样性,公开方式也具备多样性,不应限制公开方式,否则存在加重负担的可能。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七条第二款,删除对公开方式的限定。

(四)关于食品安全封签。《条例》草案第九条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封签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决定条文中不再详细表述封签的具体要求,总结为“开启后无法复原”这一特性,其余表述与《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保持一致。

(五)关于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息报送执行情况、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实时公开展示页面设置情况。有同志提出,应当增加监管方式,以便更好地加强监管。法制委研究后采纳了上述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次出现违法经营或者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责任约谈措施。为避免对通报内容的过多限制,采用“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情况”的笼统表述。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未使用封签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停止服务的行为设置了罚则。经研究,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未停止服务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分主体类型设置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拟报请11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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