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3-06-05  字体:[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5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建设,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或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二)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修改;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协助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询问等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跟踪监督;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

(四)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

(五)为代表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办理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做好跟踪督办。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为10-15人。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且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补。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缺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该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临时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议决事项,应当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同时发送有关材料供酝酿。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职,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研、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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