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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编制说明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3-12-14  字体:[ ]

关于《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编制说明

(2023年6月)

根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市发改委起草了《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制定本市《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条例》有利于全面推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制定本市《条例》是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选择。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鼓励和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近年来,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制定本市《条例》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南通美好图景的客观要求。我市正处于经济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培育创新发展动能。制定《条例》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办事更高效、政策更给力、企业更满意的良好生态,努力使南通成为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活力城市。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为做好起草和审查工作,市发改委、司法局于2022年12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完成了基层调研、文稿起草、公开听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两轮征求意见共收到建议57条,采纳28条,部分采纳11条,未予采纳18条。先后经过15轮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苏州、无锡等地的有关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68条。具体内容主要是围绕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开放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8条相关内容。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包括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产业政策引导等11条相关内容。

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包括政务服务、惠企便民政策服务平台等13条相关内容。

第四章,开放环境,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包括持续高水平对外开放、全球招商推介等9条相关内容。

第五章,人文环境,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包括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企业家精神等12条相关内容。

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包括信用监管、协同监督等14条相关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包括条例的施行日期1条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固化经验总结。对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比如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比如第二十六条优化项目审批,规定重大项目全链代办专班服务,将服务前延,降低企业报批成本等。

二是注重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企业和各方反映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入手,制定有效举措,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如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第六十五条明确“协同监督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针对水、电、燃气、蒸汽、网络等供给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公用事业服务的稳定保障,加强对公用事业服务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三是注重突出南通特色。从体例上,创新设立第四章“开放环境”,夯实强化第五章“人文环境”,使立法具有较强的南通辨识度。南通作为最早一批沿海开放城市,对开放环境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扩大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人文环境”方面,倡导南通独一无二的城市文化建设比如江海文化城市品牌、张謇企业家精神等,具有鲜明的南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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