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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法规 《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6-04-13  字体:[ ]

     市人大常委会4月8日发布公告,《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为我市用好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直接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这也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个地方性法规。

   去年7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作为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南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制订,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批准。

  《条例》分为九章,共六十三条,主要对总则、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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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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