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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全链条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3-06-07  字体:[ ]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全链条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5月26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实事项目工作流程,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见效,有效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省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

第三条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全链条监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优势和人大代表作用,将人大监督贯穿始终,建立全链条监督模式,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办实办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四条 开展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监督工作在市委全面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民生实事项目全过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号召群众广泛参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共促发展。

(三)突出效果导向。以民生实事项目有效实施、发挥效用为目标,推动项目高质、高效完成,如期发挥作用,真正把民生实事项目打造成老百姓放心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民生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 通过人大和政府“双通道”征集机制,用好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充分体现民主知情、民主表达、民主协商,使民生实事项目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

第六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条件:

(一)体现普惠性。着重解决群众关注度高、社会覆盖面广、民生关联度大的问题,项目受益面广,尽可能涵盖较大的社会群体,切实让急需纾困解难的群众得到实惠。涉及个别单位、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诉求不列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二)具有重大性。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区域发展,能提升我市高质量发展成色的重大民生实事。

(三)确保可行性。充分考虑我市基础条件和发展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财力和资源优先用在改善民生上。

(四)注重实效性。推荐的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能够在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投用、当年见效。经票决确定的跨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候选项目重复票决。

第七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时间、方式和对象: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公开征集、集体征集和向特定对象征集的方式,向广大市民、人大代表、市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方面进行广泛征集。

第八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渠道: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托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向市本级人大代表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二)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本行政区域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意见建议,送市人大常委会汇总后反馈市政府。

(三)市政府向市部委办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项目确定是民主决策的过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过审议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市人大代表决定正式项目。

第十条 候选项目初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市政府按程序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征求人大代表对方案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市政府。

(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市政府初步落实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费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方案和预算安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市政府修改完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三)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编排情况的报告,将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项目票决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议案。

(二)代表团会议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回答人大代表询问,说明候选项目情况。

(三)《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以与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与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票决结果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确认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当体现民主管理过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大会决定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落实。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做好项目决定、监督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将进展情况发市人大相关专工委。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信息公开,按照“完成一批、公布一批”要求,在新闻媒体民生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压实全链条监督机制,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督查工作分解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相关专工委分工督办、专业代表小组挂钩督办等机制,充分体现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民生实事项目计划:

(一)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各项目的督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督查工作分解表,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

(二)市政府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民生实事项目的指标任务、责任单位、项目地址、季度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三)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制定具体督办方案,负责督办项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加强与责任单位沟通联系,要求责任单位围绕全年目标任务挂图作战,加快推进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落实。

第十八条 综合运用如下形式,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监督:

(一)日常监督。市人大相关专工委根据责任单位制定的工作目标,将民生实事项目督查融入日常监督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加强督办,对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保障落实、项目质量、社会效果等进行跟踪监督,重点对存在困难的项目进行督查,推动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民生实事项目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集中视察。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各组织一次集中视察,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民生实事项目,重点督查项目进展情况。

(三)专题督查和重点核查。联合市政府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专题督查,重点核查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专项监督。委托专业代表小组根据各自行业特点,选择部分民生实事项目开展专项监督,监督情况不定期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及时收集和整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建议,转交市政府办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

(五)听取和审议。每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及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督查情况的汇报。

第十九条 对跨年度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市政府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持续跟踪监督,强化人大监督长效性,确保按时序进度实施并全面完成。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在专题询问会上,对未能按照预定时序进度完成、代表满意度不高的项目,由市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向代表作出情况说明。

第六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的根本标准,确保民生实事项目经得起历史检验,实施效果、社会效益得到绝大多数群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组织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双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并通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及时报道市人大常委会民生实事项目监督工作,积极宣传报道人大代表助推民生实事项目的履职风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前,加大对民生实事项目整体宣传,讲好民生实事故事,展示项目成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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