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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3-12-14  字体:[ ]

关于《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南通市第十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于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制定本条例,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草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固化已有的成功做法。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合理,回应了市场主体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葛玉琴副主任带队赴海安、如皋、崇川等地调研座谈,召开了相关部门、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带领立法小组赴深圳、佛山等地学习考察,与深圳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深入交流座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反复研读了150多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认真借鉴吸收了上海、广州、深圳、苏州、杭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向各市级机关、市直属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发送修改文稿;向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邀请省内外立法咨询专家深入研究论证。多次将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获得了及时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市发改委、司法局以及律师团队组成的立法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会商,前后修改达50多次,付出了大量心血。10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18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法工委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就坚持人大主导、全程参与,对条例草案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直接参与修改完善。二审中,法工委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遵循“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最新文件精神,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从我市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立法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最新要求,增加了部分条文内容。二是删除、精简、合并、改写了一些条文内容,使得法条更加合法、准确、精练。三是调整少数条文位置顺序,使得法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条例草案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修改稿第四条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等内容。第六条完善了数字政府建设的内容。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二)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修改稿第九条增加了“加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第十二条增加了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九条增加了“健全涉企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等内容。根据财经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第十条增加了“产业链培育”、第十一条增加了“发展营商环境服务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等要求,第十四条增加了“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机制”、第十六条增加了“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长效监管机制”等内容。第十八条调整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对规范中介服务进行了完善。

(三)政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推进政务服务等事项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二十三条增加“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等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第二十六条增加了“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设置惠企政策服务专区”“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等内容。借鉴杭州、深圳等地经验,增加第三十条“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城镇低效地再开发、产业用地服务”等规定。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建议,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探索分阶段竣工验收”的内容。

(四)开放环境。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定,借鉴上海、广州等地立法经验,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增加了“逐步完善、合理布局为外国人提供便利的国际教育等配套设施”内容,扩大了“为外籍人员出入境、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的人员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增加了第三十七条“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等规定。借鉴深圳等地经验,第三十八条完善了会展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增加了“优化通关服务、拓展单一窗口功能”等内容。第四十二条调整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建议,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外汇业务便利化的内容。

(五)人文环境。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定,修改稿第四十六条增加了“民营经济人士培训机制、建立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五十一条增加了“建立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第五十二条增加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规范收费”等内容。

(六)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修改稿第五十三条完善了新型监管机制的内容。为了解决企业反映的“现场行政检查次数多、频次高、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第五十五条增加了规范行政检查的规定。为了推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第五十六条增加了“探索、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违反公平公正执法等典型案例年度通报制度”。第六十六条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等内容。

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专家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将于11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通过,拟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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