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陈学武履职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4-12-04  字体:[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

  我于2002年8月,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并历任公诉处处长、侦查监督处处长等职,2009年12月,被市委任命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根据院党组工作分工,我分管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协助何启明副检察长分管侦监、公诉和社会治理工作。下面,我将近两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筑牢防线,努力加强自身修养

  一是切实增强底线意识。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对照八项规定和《廉政准则》要求,自觉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慎独、慎微、慎用手中权力。以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凝聚力、号召力,引领分管部门干警积极向上,团结奋进。

  二是努力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干干净净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检。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都能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严以律己,防微杜渐,时刻警惕、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三是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在面对社会上各种诱惑、考验时,能保持清醒头脑,约束自己行为,时刻牢记国家公职人员,检察干警的职业操守和特殊要求,注意纯洁“社交圈”、“生活圈”,不该干的事坚决不干,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不该有的嗜好坚决不沾,努力培养和坚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二、找准定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虽然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履于行政职务,由市委任命,但作为该职务的另一层属性,我同时还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尽管已是任职十多年的老委员,但我内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在工作中,我注重抓好两个“平(评)时”。一是平常之时的“平时”,我能根据联络分工,经常性地与挂钩联系的人大代表通过电话、信函、登门走访、邀请参加检察机关相关执法活动等方式,保持联络和沟通,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检察工作;二是评议之时的“评时”。对每年提交人代会审议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均指导我分管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审查,及时提交检委会认真研究,在讨论时努力提出积极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人代会分组审议期间,我都能现场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本院相关部门;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相关议案、建议时,能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办理,认真整改,努力做到落实整改不打折,接受监督不走样。

  三、恪尽职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坏,决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检察工作水平。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则承担着对上会议题的专业性审查工作,对于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我在程序审查的同时,都认真进行了实体审查和全面论证,每次会议都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提出明确而专业的意见建议。

  1.严格事前审查,充分发挥过滤把关作用。我在担任专职委员期间,不管是协管还是分管检委办工作,都能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精神,严格执行重大事项上会制度,强化检委会在促进检察业务发展和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宏观指导职能。充分发挥服务和参谋职能,对拟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每次会前都进行了认真审核把关,以程序审查为先,严格把握好检委会议案启动的条件,做到上会案件百分百过滤。对不符合提请程序和要求的,报经检察长审核决定,退回提请部门,一律不上会讨论;在程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上会案件的实体审查,会前详细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检委会提供高质量的参考性意见。2014年1-10月,我院共召开17次检察委员会,我对上会的21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6个事项均进行了实体审查,发表的意见绝大部分被检察委员会决议采纳,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提高了检委会议事水平。

  2.注重事中引导,严格执行检委会审议程序。高检院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而专职委员是第一发言顺序。在实践中,我严格按照发言顺序首先发表意见,绝不因害怕承担责任“顾左右而言他”,或发表观点不明确、不清晰的意见。因为我深知,专职委员的作用不是简单增加一票对议案的表决权,而是在检委会决策的过程中,引导全体委员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用专业所长为检委会决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理性因素。在议案议事过程中,畅所欲言,敢于发表意见,从不充当“应声委员”,意见分歧时相互讨论、辩驳。遇有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决断时,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引导、指导作用,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今年3月,检察委员会讨论了一起如东县院因检委会讨论有分歧意见而书面请示本院的王某职务侵占案,承办人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而该案案情复杂,诉讼时间较长,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该案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涉检涉法上访。检察长决定暂缓讨论。会后,我带领检委办的同志一起到如东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专题调查,经过分析研究和论证,我从法律适用、风险防范、案件质量等各方面向基层院和市院承办部门提出了指导意见,最终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3.加强事后督办,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为保证检委会的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强化检委会决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认真做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催办工作。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并按照检察长要求,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检委会决议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今年1-10月,我院检委会共作出决定25项,收到执行结果反馈25项,通过认真对落实决定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了检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善于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研究督办,推动全市的检察工作规范化运行。今年,我院检察委员会连续讨论了两起恶性杀人案件,该两起案件均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已穷尽所有侦查和审查时间,但或是因为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一些关键证据取证不到位,或是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造成了故意杀人这种重大案件“立得了、诉不出”。我在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认为该两案尚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只能做存疑不诉决定的同时,针对该两案存在的共性问题,从如何通过加强个案引导、加强侦查监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指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提出了工作建议。该意见得到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们的一致认同。

  4.完善机制创新,推动检委会工作长效发展。为进一步强化检察委员会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由我牵头并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成立了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并出台了《检察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工作办法》。该小组共设3个,分别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研究小组”、“刑事检察专业研究小组”、“民事行政检察专业研究小组”。组员从全省检察专门型人才、全市检察业务专家、理论研究人才、优秀公诉人、两级院业务骨干中产生,建立起了专业研究小组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了专业研究小组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发展。今年,我还推动出台了《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列席基层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办法》,建立了列席基层院检委会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议事流程规范性监督,有效提升了全市检委会决议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了全市检委会建设。

  四、对标找差,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任职以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全力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深、不全、不主动,满足于“临阵擦枪”;二是下基层指导还有待加强,导致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工作不平衡;三是在工作中有时缺少担当。表现为对协管工作关心过问不多,认为“协管就是可管可不管”,工作中基本属于“非请不到”。对于上列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努力改正:

  1.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高自身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学习的主动性、系统性、深入性、前瞻性,以适应自身工作需要。同时我还要认真组织好检察委员会的集体业务学习,进一步发挥好全市检察机关专业研究小组作用,推动检察机关的能力建设。

  2.积极行使专职委员的沟通协调权和业务指导权。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加强与检察委员会其他委员和院内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横向沟通,对上会案件和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把握。同时加强纵向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分歧较大的案件主动与省院沟通,征询上级院的意见,对下级院请示的案件也要全面深入了解,把好“进口关”。要主动关心协管部门的工作,不当看客当主人,对于刑检干警工作、生活上的困难,要主动呼吁,积极协调,努力帮助解决。

  3.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责。检察工作日趋繁重,作为一名专职委员,要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强化检察业务研究和对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审查。在议案审查和议案表决上,继续坚持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动态掌握检察业务和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为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帮助;通过列席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检查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等方式,推动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职责,全面推进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推动全市相关工作的协调发展,做强、做亮南通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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