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检察机关实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汇报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13-11-26  字体:[ ]

——2013年11月7日在南通市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志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市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敬请各位领导评议。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既规范了检察权行使,又赋予检察机关履职的新内容,对检察工作影响深远。全市检察机关秉持“积极、稳妥、审慎、严谨”的工作方针,全面、准确、有效贯彻实施新刑诉法,过渡平稳,推进有序,并以此为契机,着力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新刑诉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严格落实人权保障的要求

  新刑诉法第2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把“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此,我们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执行逮捕条件的规定。新刑诉法第79条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使得逮捕条件更具操作性。实施以来,全市侦监部门共不批准逮捕576人,同比上升20.8%,逮捕率为76.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78.2%)。如皋市院、崇川区院、海安县院等基层院制订了逮捕必要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崇川区院开展了逮捕必要性听证活动,邀请辩护律师、被害人、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多方听取意见。这对于克服实践中“构罪即捕”的做法,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有明显成效。

  二是严格非法证据排除。新法实施以来,全市反贪部门按照“全部、全面、全程”的要求,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录像。公诉部门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一律不得作为起诉的依据。除此之外,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案件讯问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移送工作,从机制上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三是全面落实辩护制度。新法实施以来,市院单独或联合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并下发了《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办法(试行)》、《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环节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益的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辩护人诉讼权益进行规范保障。全市案管部门共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833次,安排阅卷684次,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47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许可辩护人会见18次,听取辩护人意见30次。侦监部门共有97件案件118名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公诉部门对所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均依法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均附卷在案。

  (二)积极运用惩治犯罪的手段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相关程序,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此,我们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新类型证据收集。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电子证据的种类,织密了追究犯罪的法网。实施以来,全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报送电子证据鉴定4件,在全面固定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院技术部门在一起全市重特大事故初查中,首次参与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封存,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规范强制措施运用。新法实施以来,全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执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均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均在法定时间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对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同比下降40%,占立案总人数的11.7%。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全部履行了报批手续,监居期间没有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

  三是参与庭前准备程序。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实施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共27次参加22件案件的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提高庭审效率作好准备。

  四是推动“四类人员”出庭。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四类人员”是指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实施以来,四类人员出庭案件21件,其中证人出庭10件,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人出庭8件,侦查人员出庭3件。海安县院、开发区院分别就侦查人员出庭和证人保护及作证补助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如皋市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韩某等人职务侵占一案,全省首例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作证,强化对犯罪的指控。

  五是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新刑诉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实施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对适用简易程序的3259件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82.69%,其中适用集中出庭审理方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达356件,占简易程序全部案件数的10.92%。

  六是提升量刑建议质效。2008年以来,全国法检系统即开始有组织地推进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全市公诉部门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要求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新刑诉法第193条对量刑建议的改革成果作了肯定性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共提起公诉3792件4982人,量刑建议率为100%,其中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数为3468件4500人,分别占案件数和人数的94.1%和93.28%。

  七是加大二审监督力度。新刑诉法第223条新增规定了“三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实施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共受理刑事上诉案件119件199人,二审开庭87件161人,开庭率达到73.11%,其中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刑事判决44件,改判19件,发回重审4件。

  (三)认真执行加强法律监督的规定

  新刑诉法针对侦查权力过大以及刑罚执行和自身监督的问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刑罚执行活动和自身的监督制约。为此,我们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三种情形案件”办理。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三种情形案件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司法机关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对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办案行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等三种情形案件。实施以来,全市控告申诉部门共办理此类案件22件,经核实,未发现控告情形存在。

  二是对指定居所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新法实施以来,全市侦监部门、监所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执行共开展监督工作7件10人。如东县院、海门市院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台规范性文件,细化监督规程,提升监督实效。

  三是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新法实施以来,全市监所部门共审查监管机关提请罪犯减刑1730人,提出暂缓或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34人次;审查法院减刑裁定1525份、撤销罪犯减刑裁定3份;派员出庭监督法院公开审理罪犯减刑案件6件6人;审查监管机关提请罪犯假释358人,审查法院假释裁定324份;审查监管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84人,提出不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19人次;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罪犯提请并收监执行17人,其中撤销缓刑、假释16人,暂予监外执行到期1人。执行财产刑监督1件1人。

  四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管理。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案管部门以新规定为抓手,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共监管案件6483件、法律文书17184份、涉案赃款5977万余元;加强案件质量考评,开展案件质量考评41次,考评案件1262件,发现并纠正问题260件159条;加强案件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43次,检查案件1387件,发现并纠正问题376件186条,促进规范办案、严格执法。

  (四)切实履行特别程序的职能

  新刑诉法设置了特别程序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顺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为此,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打造“四位一体”的未检办案模式。在全市范围内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机构,全面履行“捕、诉、监、防”的工作职能。实施以来,全市未检部门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25件30人,提起公诉109件166人,不起诉16件16人,附条件不起诉22人。指定辩护人167人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227人次。组织亲情会见20次,对174人开展社会调查,对45人进行心理测试、对90人进行专业心理疏导,跟踪帮教108人次,开展社区矫正监督57件。对128件案件进行了档案封存。开展法制教育95次,受教育人数达28000余人。开发区院在全省组织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评比中,获总分第一。

  二是立足“三化”推进刑事和解法治转型。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检调对接办案部门,审查办案力求规范化,出台规定界定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统一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的处理标准;刑事和解力求专业化,避免违反自愿性、合法性原则的“压迫式”和解;监督和解力求常态化,现场介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事和解案件173件,书面审查案卷204件,纠正应和解而未实施和解案件3件,纠正和解违法3件,纠正漏和解1件,发出书面纠违5件,建议追捕1人,办理回访187件次。

  三是探索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新法实施以来,全市公诉部门共启动强制医疗程序4件4人,其中启东市院2件2人,如东县院和港闸区院均为1件1人。启东市院针对实务中强制医疗案件的特点,联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起草了《关于规范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实施细则》,就取证标准、临时性保护措施的方式和地点、工作要求、部门协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全市检察机关在应对新旧刑诉法衔接过程中,能保持平稳有序,逐层深入,主要是狠抓了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全员参与。检察机关是唯一全程参与刑诉法从立案到刑罚执行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刑诉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行为法和执法依据,对每一个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都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是抓好学习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不仅仅学修改后的条文,还要求结合原有条文全面把握。市院多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全市范围内的视频培训,解读新法的立法背景与条文含义。

  三是抓好分层推进。早在去年下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即及时谋划,先试先行,对于条件成熟符合修法本意的一些规定先执行起来。如对于简易程序出庭和量刑建议,要求百分之百地试行。

  四是抓好组织保障。全市检察机关成立了新刑诉法对接领导机构,加强新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市院制定新法学习培训方案,分解出10项具体任务并逐一落实责任部门。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遇到的问题

  法律既是对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又总滞后于社会实践。新刑诉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难度加大

  新法更强调人权保障与程序法定,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运用,在短期内传统侦查理念、模式、装备很难有彻底改观的局面之下,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度显著加大。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件数与人数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虽然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新法对侦查权力行使的规范与制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指控犯罪的风险变数增加

  新法规定的辩护人提前介入使检察人员原有的信息优势进一步弱化。检察人员掌握的证据辩护人都能掌握,而辩护人掌握的证据检察人员却不一定知情,导致案件的变数增加。出庭证人证言的变化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公诉案件可能面临指控证据不足的问题;在法庭上当出现证据合法性受质疑时,公诉人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指控犯罪的风险和难度加大。

  (三)出庭案件的工作量激增

  新法规定增加了简易程序出庭与部分二审案件的出庭工作。以简易程序为例,2012年全市公诉部门共受理简易程序案件3661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69.06%。预计今年简易程序案件数将达3900件,增幅达10%左右。每个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都需要审查案件、制作庭审预案等材料,连同出席法庭的时间,按照一个案件至少需要增加4小时工作量,即全年仅简易程序的案件就需增加15600小时工作时间,按照每名公诉人每年工作200天,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全市基层院公诉部门仅简易程序出庭案件就需要增加10名公诉人的工作量,使得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突出。

  (四)新程序带来了新任务

  新法在特别程序、诉讼监督等方面新增了不少规定,这些内容必然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刑事和解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和解协议的主持制作;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和对法院裁决的监督,等等。

  (五)部分规定操作性需要细化

  新法的一些内容过于抽象,尚需实施细则来增强实务操作性。如新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相关部门应当研究规范侦查犯罪使用技术手段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具体审批、相关机制、运行程序和监督使用的规定。再如证人出庭的保护、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操作困难。

  三、深入推进新法实施的措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确保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强化“五个意识”,做到“六个并重”,促进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有机统一。

  (一)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总开关,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都会扭曲、走样。要切实纠正思想观念上认为法律修改是“束缚手脚”、“只要案件办对了,程序违法没什么大不了”等认识上的抵触和偏差,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执行,不利于自己就不执行”的选择性执法。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理念,破除依赖“口供”的定案模式,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靠扎实的证据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大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确保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内外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来自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做到检察权行使到哪里,对权力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三)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通过机制与制度建设,增强程序规则的执行力,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以尽可能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投入取得最大限度的司法效益。一方面要抓紧对与新刑诉法不相适应的机制和制度的清理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配合,探索常态的沟通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从相对分散、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向资源整合、上下一体、左右联动转变。

  (四)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针对新法施行带来的挑战,要突出抓好侦查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与出庭作证能力,公诉人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在法庭上的应变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刑诉法适用的调查研究,拟于本月召开全市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专题研讨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消除分歧。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与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模拟侦查、公诉实训、侦监沙龙、案例研讨等途径,深化对新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增强对新规定、新要求的实务操作。

  各位领导,法律的实践没有止境,面对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拓展提供的新机遇、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全市检察干警有信心、有能力使新法的精神与规定得以贯彻,更好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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