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18  字体:[ ]

(2012年10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激励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代表法》,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范围
  当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点评选基层一线的代表。
  三、评选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带头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模范执行《代表法》,认真参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踊跃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履行代表职务表现突出。
  3.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主动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领衔提出议案或单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勉工作、业绩突出。
  5.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无违法违纪行为,代表形象好。
  四、评选名额
  优秀市人大代表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名额掌握在全体代表数的6%左右。
  五、评选方法
  1.推荐。优秀市人大代表的人选,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据代表的履职情况、对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组织各代表小组进行协商推荐,并听取选民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审核。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本辖区优秀市人大代表人选的事迹材料,经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复核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初步人选。
  3.公示。对初步确定为优秀市人大代表的人员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4.确定。初定的优秀市人大代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
  六、表彰奖励
  对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安排在次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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