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南通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4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代表工作,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就组织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南通市人大代表。

  二、报告履职情况的形式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

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应邀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及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督促办理有关问题的情况;

  (四)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走访、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五)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六)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报告履职情况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总体安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年度会议议程。

  (二)告知代表。年度实施计划应提前发给每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在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前一个月,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通知代表做好准备工作。

  (三)撰写报告。市人大代表撰写履职情况报告要坚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既反映履职成绩,表达履职感受,也找出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履职报告应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发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四)报告情况。市人大代表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市人大代表履职报告印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

  (五)评议点评。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后,与会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其提出问题要求回答,也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综合与会人员的评议意见,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点评。

  (六)落实整改。市人大代表应根据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拟定整改措施,并把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贯穿于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始终。

五、时间安排

  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是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有效形式。本届人大安排:2014年报告履职情况的人数不少于各地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总数的10%; 2015年报告履职情况的人数不少于各地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总数的20%。

六、组织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确保这项工作不流于形式,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注重实效。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在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常委会会议结束10日内,将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报告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评议情况,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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