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6-12-05  字体:[ ]

——2016年11月29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景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的决定》,增列《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今年的立法项目。按照立法程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已通过《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的审议,受市政府韩立明市长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各职能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了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监督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建筑垃圾管理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建筑垃圾收集、中转、消纳场所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滞后成为制约建筑垃圾处置的瓶颈;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房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时有发生;四是建筑垃圾监管的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花园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三城同创”工作,亟需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法制化水平,制定出台《条例》必将为我市“三城同创”、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为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立法草案起草工作,今年上半年市城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措施、经验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赴上海、南京等地调研学习,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调整今年立法计划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会同市城管局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结构、表述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完善,先后多次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原则、处置责任、管理措施、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论证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10月11日,《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之后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共50条,分总则、处理场所利用设施建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现将《条例(草案)》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原则和责任

      《条例(草案)》总则部分重申了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提出了鼓励减排和回收利用,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等原则措施;在处置责任上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计划,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综合治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在处理要求上,重点突出了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种类和特性分类收集、分别处置。

      (二)关于处理场所利用设施建设

       处理场所是整个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利于切实解决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和再利用。《条例(草案)》一是突出了固定处理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明确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固定处理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明确了固定处理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划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划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利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了可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是规定了处理场所和利用设施设置要求,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设置、确定装饰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街办、镇政府要设置、确定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的责任。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草案)》突出了建筑垃圾处置中各个环节的核准管理,一是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要经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二是运输车辆核准,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量,合理确定本区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数量,核准本地区建筑垃圾运输承运单位,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船舶)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其中承运建设工地、拆房工地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车辆核发准运A证,承运装饰装修及后街后巷建筑垃圾的车辆核发准运B证,跨区域运送的,申领临时准运证;三是明确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四是明确了工程垃圾处置核准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条件和垃圾转运码头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12、13、14、15、17、18、20条)

     (四)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了产生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房垃圾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的减排控制措施。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渣土、拆房垃圾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了施工工地排放控制措施,应当通过分仓开挖、提升标高、就近平衡、就地回用等工艺和措施,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拆房现场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电子产品垃圾等其他垃圾分类堆放、分别处理,鼓励就地利用和回收,减少拆房垃圾。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产生的装修垃圾的投放要求,分类袋装后投放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及时将装修垃圾投送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三是加强对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管理,明确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要在核准的区域内从事运输服务,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船舶)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等措施。四是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中转、集中收运的管理要求。

     (五)关于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针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例(草案)》充分吸收、借鉴外地的经验,一是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可以实行结算凭证管理制度,落实排放、运输、消纳各方责任;二是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将各部门许可、核准、监管、执法等信息纳入平台进行管理;三是建立记分管理、信用管理、黑名单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六)关于法律责任

       目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草案)》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设置处罚条款。突出了对无证处置建筑垃圾或超范围处置建筑垃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化了自由裁量。

      《条例(草案)》及上述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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