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09-09-10  字体:[ ]

——2009年8月25日在南通市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委员会主任 李春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南通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对外交流合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许多国(境)内外友好人士为促进南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我市从1991年开始先后授予了23位人士荣誉市民称号(其中:外籍人士18人、香港同胞2人,台湾同胞3人),对于鼓励各方人士关心和支持南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受到了各方面及各界人士的重视和欢迎。
        目前,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依据的是《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考虑到省人大的条例仅仅是对授予省级荣誉称号作出了规定,而且“荣誉公民”和“荣誉市民”称号的内涵和属性不尽一致,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有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授予南通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应当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一个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是完全必要的。其目的就是依法规范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工作,增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工作在现有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计划安排,民宗侨台委员会从今年上半年开始,通过多种方式向省内外10多个城市,了解各地制定相关办法(规定)的情况和具体实施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讨论稿),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内司委进行研究讨论,并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室、外(侨)办、台办、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在各方面意见初步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最终形成了本《办法(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草案)》共十四条,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1)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2)授予原则、条件;(3)授予程序;(4)礼遇、服务和管理;(5)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范围。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外地相关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有的只适用于外籍人士和华侨,有的除上述范围外或包括港澳同胞、或既包括港澳同胞也包括台湾同胞,还有的概括性地采用了“市外其他人士”。考虑到在我市已有授予港澳台同胞荣誉市民称号的先例,故本《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其范围,不受国籍(或籍贯)、地域限制,只要是为南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合作交往已经或正在作出重要贡献的友好人士,都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这样,可以争取国内外各界人士的力量,为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关于授予的原则和条件
        开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庄重的工作。因此,本《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注重实际效果,又要坚持条件、从严掌握。
       《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了授予我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六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内外友好人士,才能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三)关于授予程序
        本《办法(草案)》参照外地的做法,本着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1)推荐申报。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推荐表、提供事迹材料分别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2)审核提请。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及综合评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由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3)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4)授予证书。鉴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庄重性,应由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证书的仪式,证书由市长签署。
        除此之外,本《办法(草案)》还根据《监督法》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台委员会应当对市政府提出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时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四)关于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就荣誉市民的礼遇、事迹宣传、联系服务和撤销称号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就使本《办法(草案)》更加完备,普遍适用于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服务和管理。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审议。

Copyright 2008 Nantong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第 796869位访客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技术支持: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