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提请任命下列人员职务:
任命曹翠萍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请予审议决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