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09-11-30  字体:[ ]

----2009年10月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马志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法院汇报2006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06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促进了自主创新,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此同时,拓展了知识产权审判空间、锤炼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市中级法院两次被评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4名法官分别被评为全省、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知识产权庭被省高级法院确认为“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我院服务家纺产业发展的专项保障机制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交流,被最高法院誉为“南通经验”。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奚晓明,省法院院长公丕祥等领导先后视察南通家纺市场,称赞建立专项保障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紧密结合的很好例证。

  一、依法护权,激励创新,优质高效地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我院知识产权庭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1048件,受理案件数逐年攀升,2007、2008年,已位居全省中级法院第二。2006年以来,共审结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822件,其中著作权纠纷365件、专利纠纷322件,商标纠纷72件、不正当竞争纠纷23件、技术合同纠纷21件,其他案件19件。审结案件中判决 112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有49 件,二审改判6件,无发回案件,改判率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低于1.16%的全院各类案件平均发改率,当事人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 1件,无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各项质效指标位居全省条线前列。审结了一批较高质量的案件,有两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一个案例入选《中国法庭》电教片并获“法槌奖”,多个案例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省法院《参阅案例》录用。由于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外地当事人选择我院管辖且最终由外地被告(侵权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案件大幅上升,仅2008年至今就有73件,占同期案件受理数的22%,包括欧莱雅、彪马、康恩贝、洋河、海澜之家等十多个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均来我院寻求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赔偿的数额并不大,但对企业影响却是深远的。例如我院审理的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公司诉南通乡村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针对金土地公司首先使用“海安麻虾酱”并已产生一定市场声誉的实际,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加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该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快速发展,并且通过诉讼更加注重企业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5项专利。“新中”乳腐在南通可谓家喻户晓,周边的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为追求高额利润,纷纷假冒名牌,严重地侵害了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我院连续受理了多起该公司起诉的商标侵权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此后类似的侵权现象鲜有发生,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有时对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系专门生产钢砂的企业,福建一家公司作为“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权人起诉八菱公司侵犯其钢砂生产方法专利,如果构成侵权,八菱公司将被迫停产,我院通过比对专利方法和八菱公司的生产方法,认定八菱公司的破碎方法省略了粗碎的环节,完全不同于专利方法,据此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保障了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审判贯彻适度保护原则,在审理某音像公司诉我市“金碧辉煌”等歌厅多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我院认为原告一首歌一万元的高额索赔并无依据,且远远超出了被告的承受能力,我院和省内其他法院就审理同类案件进行协调,就赔偿数额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原告同意使用其曲库、被告支付一个包厢每晚八元的有偿使用协议。

  二、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能动司法,强化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工作

  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服务大局工作。第一,出台服务大局的相关举措。先后制订了《服务南通全面腾飞全面小康建设二十条实施意见》、《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将强化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依法推进南通品牌建设、落实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加强司法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明确了服务大局的重点。第二,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络制度。我院与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双马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承诺将这些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庭法律服务的对象,并且明确了服务内容。2009年初又确定曾经的当事人企业作为联络重点,发放联络函50余份,与30余家单位确定了联络方式和联络员,开展互动。第三,积极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一把手院长亲自开展服务民营经济的专题调研,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分管院长带领知识产权庭同志深入江苏鑫缘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办公,对企业提出的商标侵权、外观设计侵权、商业诋毁等纠纷的解决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受到企业的欢迎。知识产权庭安排法官定点联系企业,不定期进行走访,落实备忘录中的相关举措。第四,启动了对电动工具产业的专项保护工作。举办电动工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进行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知识讲座,与电动工具商会签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备忘录”,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企业品牌建设方面提出建议。第五,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制。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等宣传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民营企业相关人士座谈、举行法律咨询,公布我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南通热线”网开辟知识产权审判专栏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开庭、集中宣判,2006年以来共组织较大规模的庭审观摩 10多个,社会各界人士400余人参加了旁听。与电视台合作,制作了《走近知识产权》等20余期专题片。发放《版权常识100答》3000余册,《知识产权审判信息》200余份。在九鼎集团、综艺集团、东源电器等大型企业及有关协会、商会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授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法律知识。第六,着力化解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应对金融危机引发的纠纷,以保稳定、保民生、保增长的大局观认真加以审理。向联络企业发放《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六十项提示》,帮助企业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特案特办,今年5月,我院知识产权庭紧急报告省法院同意,受理了一起外方故意毁约明显但管辖上有一定争议的保函欺诈案件,并果断采取保全措施,迫使外国公司面对现实,履行了相关义务,避免了某船务公司四条船总价款1亿多元不能收回、500万元保证金被侵吞的巨额损失,化解了该公司的生存危机。

  三、建立专项保障机制,促进家纺产业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

  家纺业是南通的特色产业,而花型设计是该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对花型设计版权的保护就是对家纺产业的保护。近年来,我院在家纺业这一本来是司法服务空白的领域,逐步建立起系统化的专项审判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家纺经营者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司法介入后5年内作品登记数达到12812件,是司法介入前6年的2.54倍,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达200多家,产销量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长,2008年销售额约400亿元,产品出口欧、美、日、韩、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家用纺织品交易中心。

  一是研究制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裁判规则。我院深入市场调研,形成了《关于印花布花型设计版权保护的调查与思考》,就花型设计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侵权判定方法和步骤、损失赔偿的考量因素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研讨,为搞好审判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后,出台了《床上用品花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规范》三十条,就侵权认定、证据采信、责任承担、赔偿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首先,开辟诉前证据保全绿色通道。由知识产权庭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并组织实施,力争在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其次,靠前设置审判组织。为通州法院争取到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并在家纺市场设立了巡回审判庭,就地办案、方便诉讼。第三,建立快速审理机制。指导通州法院制订了《涉家纺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处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即立案;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安排开庭;实行独任制审判并及时作出裁判;对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被申请人在本地的,裁定后1小时内组织执行等。第四,优化区域管辖。经省高院批准,将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海门市三星镇、天补镇的家用纺织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指定由通州法院管辖,使分属不同行政管辖区域但又相邻的家纺企业都能得到统一、便捷的司法保障。

  三是充分彰显司法的保障、教育、指引功能。通过严厉惩处隐蔽型侵权行为,注重平等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强化了司法保障功能。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强化了司法教育功能。通过严守作品独创性要件,培育品牌意识以及突出保护独创性程度高的作品和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知名度高的家纺企业,强化了司法指引功能。

  四是构建司法保护与版权行政管理衔接机制。保护模式衔接。在花型设计权利定性、权利确认、证据先行登记及侵权判定等方面,与行政保护保持一致。信息资源衔接。与版权办不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和业务研讨会,了解掌握市场交易和侵权方式的动态;及时将最新立法、司法解释等传递给版权办,使之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衔接。对版权办进行的版权登记,除非有相反证据,法院确认其公示效力;认定版权办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所搜集取得的证据具备客观性,赋予更高的证据效力。保障措施衔接。版权办自行调查取证受阻后,我院证据保全措施随后跟上;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前,版权办工作人员提前赶赴现场控制侵权物品,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调解机制衔接。将版权办聘为特邀调解组织,纳入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把版权办调处工作引入诉讼的各个阶段。

  四、和谐司法,诉调对接,实现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调撤率高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特色。2006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为80.1%,2007年为90.4%,2008年为86.9%,2009年1-8月份为85.42%,在全省条线处于领先位置。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案件撤诉率虽然占了较高的比例,但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做工作当事人双方和解并即时履行,只是当事人不愿向外界公布赔偿数额才以撤诉方式结案。以2008年为例知识产权撤诉案件为 147件,了结纠纷的达 142件,只有5件因为当事人证据不足、诉讼主体不适格或其他原因撤诉,占撤诉案件的3.5%,所以知识产权撤诉率高同样能够实现案结事了。2006年以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知识产权案件为171件,进入执行程序仅11件,自觉履行率达到93.6 %,大大地缓解了执行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在调解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是注重调解形式的多样化。抓好庭前调解、听证调解、当庭调解、诉外调解,把调解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二是讲求调解艺术。注意在调解中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需求,运用灵活多变的语言形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充分说理,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三是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有关部门关注的案件,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邀请他们一起做调解工作,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任。四是加强诉调对接。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工商局、文化局、版权局的相关人员聘为特邀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与调解,将家纺市场版权办聘为特邀调解组织,纳入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版权办的对接效果尤为明显,2006年以来,志浩市场和叠石桥市场版权办共调处纠纷1151 件,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仅有 483 件,大大减轻了审判工作的压力。而审判工作压力的减轻,又可以腾出精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指导版权办调处纠纷,实现了诉讼调解与非讼调解协调发展。

  五、加强政治业务建设,锻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院始终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先后开展了“三新”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内核,探索深化政治思想教育的新举措和新办法,通过“以案析理”、“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教育干警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市政法委、省高院、本院各项廉政制度。每年都开展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组织干警深入剖析违法犯罪事件的深层次原因,算好政治帐、经济帐、自由帐。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始终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定期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接受人大代表面对面的监督指导。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或者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关注的案件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及时反馈。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建设。审判力量向知识产权庭倾斜。全庭现职法官5人都是10年以上法院工作经历的审判骨干,均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2人,法律硕士3人,平均年龄38岁。最近又从新招录的人员中挑选知识产权研究生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学习条件向知识产权庭倾斜。全庭人员每年都参加省法院一至两次专项培训,参加最高法院、国家版权局等单位组织的培训,专门为知识产权庭每个法官配发了《知识产权研究》和《知识产权文丛》等学习资料。侧重专业型法官的培养。将案件分为几大类型,由合议庭或法官具体负责某一类型案件的审理和理论研究,使之能够潜心钻研每一领域,有所造诣。

  近年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离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要求,还存在不少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力度须进一步加大。一些企业创新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良好道德观念。二是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未能制度化、常态化。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平时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虽有沟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取证方法的采取、执法尺度的统一方面却难以做到,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服务大局意识须进一步增强。忙于审理个案时间较多,事关知识产权战略全局性的工作做得较少,能动司法、主动谋划服务举措不多。四是审判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系统化的学习不够,相关知识理解得不深不透,难以精准地把握好每一个案件,少数案件质量不高,被省法院改判。五是审判效率有待提高。虽然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多的法定中止事由,但也有审理安排不尽合理、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畏难情绪等因素造成审理的拖沓。以上问题我们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我院将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强化大局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政治方向

  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国家大局中来定位、来谋划、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化国情意识,按照国情适用法律,按照国情确定和把握司法保护水平。要通过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纷争,减少维权成本,加大侵权代价、提高保护效率。保护的最终目的是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因此要通过合理确定保护水平和规制滥用行为,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创新和不适当地压缩企业发展空间,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要密切关注区域内知识产权发展新情况,围绕地方特色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结合对地理标志和品牌的保护,着力培育一批地方鲜明特色的产业和产品,促进新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2、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工作*

  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将逐步建立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调研,比较不同试点方案的优劣。认真听取公安、检察、工商、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缜密论证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南通实际情况的“三审合一”审判新机制。为此吁请党委、人大促成建立全市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调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行政、司法的协调一致,保障双轨制保护模式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3、多渠道多平台,抓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

  强化与企业联络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庭审观摩旁听机制,选择典型案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开庭,以利于推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大司法保护状况的宣传、报道,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充分展示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4、加强审判管理,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正确运用裁判规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严格执行程序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力争做到案案开庭、庭庭优质。充分发挥质效指标对审判决策的参考作用和对法官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院、庭长对审判工作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监控,不断提高审判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

加强政治思想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先进的思想武装干警的头脑;加强

作风建设。按照“规范、创新、高效、廉洁”的要求,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作风,树立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制约,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高度重

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争取更多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以适应南通市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市中院已为

启东市法院、崇川区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请,目前省法院已在审核上报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新的形势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院将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围绕“江苏沿海开发”和“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幅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南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概要介绍

  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和行政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将受到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三大审判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存在一个“确权-侵权认定-严重侵权的犯罪认定”逻辑顺序,其中民事确权是基础,因此民事审判对权属的审查优先于行政审判对侵权行为的审查;而知识产权犯罪又是侵权行为最严重的形态,所以民事权属、侵权事实的认定,又是认定犯罪构成的前提。三大审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协调统一,才能防止执法尺度的偏差,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整体效能,所以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已是法院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

  2007年10月省高级法院决定在南京、苏州、常州、南通进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法庭”。2009年3月,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同年4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

  我院已为试点工作做了一些前期准备,现进一步设想将全市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由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需要对该审判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更需要在党委、人大支持和协调下,促成法院与相关执法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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