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7-12-28  字体:[ ]

——2017年12月25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适用范围清晰,框架结构合理,文字简洁精炼,内容重点突出。既立足我市实际,又充分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对我市人才工作的成功做法进行固化,并针对一些薄弱环节明确了措施。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总体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工委及时将条例草案修改文稿报请省人大法工委预审,就立法重大问题和立法技术听取指导意见。在初次审议之前提早介入、参与起草的基础上,会同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人代委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初次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向市委、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相关部委办局、县级人大常委会、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发送条例草案修改文稿,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在海安、通州、启东、海门和南通市区召开了县(市、区)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人才办、有关政府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人事工作人员等参加的座谈会。多次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研究论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市人大人代委、法工委、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总体情况

     修改稿对条例草案总的体例结构未作变动,共分“总则、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评价和使用、人才激励和保障、附则”五章。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修改主要采用了四种办法:一是删除条文的部分内容,使得条文内容合法、准确;二是增加条文部分内容,使条文更加周全、内容前后呼应;三是改写部分条文,使法条意思更加准确,文字更为简洁;四是调整了少数条文位置顺序,使法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草案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该条规定,为了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征求立法咨询专家意见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提出,“深化改革”强调的是“变”,而立法强调的是“定”,建议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表述进行斟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表述修改为“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关于人才分类标准的发布、认定。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有同志提出,该条规定的发布信息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有关主体进行认定后应当对标准进行定期更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修改为,“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

   (三)关于引进顶尖人才的一事一议政策。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本市急需紧缺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社厅提出,省委省政府《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中只将“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列入可以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范围,而没有将“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列入范围,建议删除相关内容。省人大法工委提出,“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该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可以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的人才待遇。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推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院校以及职业院校学历互认,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同等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有多位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有关“学历互认”的表述缺乏依据,存在歧义,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建议修改为“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五)关于人才档案信息服务利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有同志提出,目前,我市人社部门并不具体负责人才档案的信息服务,该项工作由人社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建议将“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六)关于知识产权转化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依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奖励作出贡献的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省人大法工委提出,该条中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处理,表述不太规范,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建议修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七)关于外籍人才市民待遇。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在就业、社保、医疗、购房、贷款等方面可以享受市民待遇。省人大法工委提出,该条的内容与第三十四条有重复;而且,根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享有相关待遇,但其配偶并不享有;同时,持证外籍人员能否享有社保待遇尚有争议;市民待遇的含义也不够明确,不宜写入法规,建议删除该条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内容。

   (八)关于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按照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外籍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荣誉市民”。有同志提出,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荣誉市民”,仅仅是授予荣誉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否授予,还要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条例不宜仅仅规定一个中间环节;而且,第一款的内容已经包含了第二款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建议删除该第二款规定,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按照规定授予荣誉,并给予奖励”(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省人大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专家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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