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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委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 2009-02-03  字体:[ ]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为促进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本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委员会成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地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因事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四、协助常委会监督检查宪法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房管、建工建材、旅游、人防、铁路、防震减灾、无线电管理、邮政、通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材料。

    五、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方面的议题、议案,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好专题视察、调查研究,起草预审意见或决议、决定草案。

    六、监督检查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与本委工作相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办理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相关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答复意见。督促有关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和落实。

    八、密切与市政府办公室、建设局(建工建材局、园林局)、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房管局、港务局、旅游局、邮政局、人防办、铁路办、地震局、无管办及通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参加这些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业务活动,加强工作配合。

    九、密切联系人大代表,认真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环境资源城乡建设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协助开展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听取人大代表对本委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审查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有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根据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组织专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

    十二、配合上级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来我市开展与本委相关方面工作的检查、视察、调查。

    十三、认真组织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综合整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

    十四、承办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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