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司委工作职责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与市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对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涉及法制建设和执法情况的重大问题或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所提出的内司委联系范围的议题,开展专题调查,或组织专题视察,写出调查报告或视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方面的申诉和意见,做好有关的信访接待。对其中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问题,经调查核对,确与法律相抵触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确有严重失职行为,或由于错判、错处,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议有关单位纠正和处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后,责成有关部门纠正;
五、对上级人大常委会部署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上报;
六、参与市普法主管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和人民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调查督办相关决议的执行;
八、与人代委联合组织对“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进行考察;
九、为常委会起草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十、加强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十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委员会年度计划,年终做出总结报告;
十二、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