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问题的决定
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设立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二、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职权,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
三、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
四、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对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