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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3-12-14  字体:[ ]

2023年10月1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9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条例》立法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社会中,科技创新已经高度融合到了经济社会建设和人类进步的各个领域,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和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把科技创新摆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江苏要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打造全国重要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制定《条例》对于全面贯彻党中央科技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中的引领驱动作用,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2022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作为2023年的立法正式项目,提前谋划、合理统筹,及时启动了起草程序,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主导、全程参与,组织教科文卫委、法工委会同市科技局、司法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对条例草案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共同研究,高质量地开展了文本起草、稳定评估、考察调研、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工作,确保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今年5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0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今年7月总书记考察江苏时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最新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科学谋划法规体例结构和篇章内容,确保法规定位高标准。(二)根据广泛收集的建议意见,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创新环境和法治保障等方面,将我市近年来科技创新工作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提炼固化,科学设计制度,确保法规内容完整精准。(三)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精简、规范表述条文,使涵义更加准确;合理安排条文顺序,保证逻辑结构严密。最终《条例》共8章58条,充分满足了我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现实需求。

四、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总则部分。《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方主体职责等作出了规定。科技创新发展应当坚持全市上下一盘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坚持“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在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对基层组织、科技协会、行业协会及学会等主体的职责也进一步细化。其中,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机制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推动我市科技工作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对于统筹科创资源、协调科创重大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以立法形式予以了固化。

(二)关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对我市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作出了规定。按照从创新到转化、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从产业布局到技术创新的逻辑,合理安排法规内容和条文顺序。在立法调研,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担当作为。《条例》凝聚了这个共识,明确市、县级政府在鼓励科研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研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以及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为了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特色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前沿领域科技创新、数字科技创新、民生科技创新、绿色技术创新等具体领域作了规定。为了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关于科技人才。《条例》第三章是关于科技人才的规定。人才是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我市各条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人民群众都非常关注我市科技人才工作情况,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条例》坚持听民声、聚民智、纳民意,如有同志提出,政府不仅要聚焦重点产业,更要聚焦重点产业所紧缺的人才;不少单位和同志指出,长期以来我市存在着“重外来人才引进,轻本土人才培养”、“引进人才政策期满后无法继续适用”等问题,建议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平等对待政策;有同志提出,对科技人才服务保障的内容还不完善,应当补充细化;等等。经过研究论证,《条例》吸纳了上述意见,同时对招才引智工程、科技人才评价、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等重点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四)关于科创平台载体。《条例》第四章是关于科创平台载体建设的规定。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条例》全文始终坚持了这个基本理念,各种相关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的设定,均旨在指导、服务、促进企业更好开展科技创新。在科技创新和转化活动中,企业自身就是重要的平台载体,因此《条例》围绕企业所需所急所困,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实验室的建设和共享、引导企业完善科研制度及开展跨国合作、推进高层次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加强科技孵化全链条载体建设和创新型企业集群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条例》第五章是关于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的规定。我市滨江临海,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成员,也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节点城市,在开展区域合作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尤其建设长江口产业创新协同区的提出,是市委近期关于我市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策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条例》专设一章积极贯彻省市委关于南通区域合作发展的重要精神和部署,既强调了内部版块之间的科创融合,也提出与上海、苏南等外部版块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从而推动我市加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全国影响力和长三角引领性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六)关于科技创新环境。《条例》第六章是关于科技创新环境的规定。科技创新环境要素很多,既包括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招商、科技用房用地等“硬环境”,也包括科技管理、奖励、教育宣传等“软环境”。《条例》在全面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破解科技创新实践中突出的科研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自主权等环节的难点堵点问题,设定了一些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机制,以满足科技创新实践的需要。

(七)关于科技创新法治保障。《条例》第七章是关于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关于科技创新的法律责任,现已有《科技促进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条例》侧重于从服务保障的角度,明确了科技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科技诚信管理,科研尽职免责等制度内容,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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