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拟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召开立法听证会,对《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拟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公开听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4年9月中旬在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待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听证事项
(一)《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对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设定罚则(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拟对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设定罚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拟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三、参加对象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经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超过6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四、报名办法
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时,请填写《听证会报名表》,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书信的方式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需在《听证会报名表》中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和意见,并提前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9月8日17时30分。
传真:85098194,电子邮箱:ntrdfgw@126.com,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秘书处,邮编:226001。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3.《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立法对照表
附件2
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开发区(园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平台机构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负责本市实际运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营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配备与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市场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入网审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入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核验、登记。
第六条【信息公示】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经取得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实体经营门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照片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无堂食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明确公示。
第七条【“明厨亮灶”管理】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的展示页面、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并设置展示页面。
无堂食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线下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
第八条【场所布局】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线下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区域和外卖取餐区域。
第九条【食品安全封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应当无毒、无害,不易脱落,被拆启或破坏后无法恢复原状,方便消费者识别其完整性。
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配送要求】 配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配送用的食品箱应当专用,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一条【数据互通】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涉嫌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相关数据。
县级、开发区(园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推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置】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开发区(园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约定可以采取菜品下架、店铺置休等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整改】 对于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经核查确认整改到位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恢复服务。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履职、入网审查、信息报送、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实时公开展示页面设置情况。
第十五条【一般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未按要求公示和更新信息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使用封签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效条款】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