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
办法(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提高立法质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9日前向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邮编:226007,联系电话:0513-85216194,0513-85098194(传真),电子邮箱:ntrdfgw@sina.com。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
(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专题培训、调查研究、专业代表小组讨论等活动,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通报情况,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涉及的信息资料。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
第八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或者采取集体讨论等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取得一致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代表议案专用纸上签名,并通过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系统提交。
第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在大会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连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送交的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一并提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前,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且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依照《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研究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审议、研究。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内容。
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或者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者作为工作参考。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录入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的目标、时限、责任分工、方法步骤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承办单位了解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二条 对在代表议案提出、处理、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予以表扬与宣传。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推诿拖延、敷衍塞责或者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通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