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征集对《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现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2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地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26018;
(二)电子邮件:ntrdrdw@163.com;
(三)电话:85216193。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发挥代表作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宪法、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本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审议等提供服务保障;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等环节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组成。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与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采取实地调研、集体讨论等方式研究议案文本,取得一致意见。
代表议案应当由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签名,并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提交。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所在代表团记录、核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议案,可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议案处理报告前,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且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依照《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代表议案,应当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审议或者研究意见等内容。
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可以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将代表议案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列入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议程或者相关工作规划、计划,或者作为常务委员会工作参考;
(三)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者作为工作参考。
第十八条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录入市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议案建议处理系统。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执行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行情况或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适时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承办单位了解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有关机关、组织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通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与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月12日南通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南通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