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月18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1月17日,第一次全体会议、各代表团会议审议了《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代表们对修正草案未提出修改意见。代表们普遍认为,《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我市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条例,总结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成果,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修正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条例,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加强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完善了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丰富了民主立法的内容。条例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的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通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的修改过程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市级机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将修正草案发送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指导。修正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
1月17日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省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一些文字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建议各设区的市人大根据省条例的最新修改内容,对市条例进行同步修改。
法制委员会于1月18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省条例的最新修改内容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对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的“提出立法建议”修改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修改为“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修改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四、将第五十条中的“一般应当在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为“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五、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修改为“在《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已经成熟可行。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