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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解读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6-04-15  字体:[ ]

2026年3月31日,《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是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办法》立足南通实际,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提炼固化我市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对于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提高代表议案工作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基本要求,注重议案质量

《办法》明确了代表议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代表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提出议案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人大代表应当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提出议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

二、规范审议程序,提高办理质效

《办法》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处理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并提交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加强审查研究的机制,是我市长期以来形成的特色做法,《办法》予以了固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

三、加强处理监督,保障代表权利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议案办理的监督,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推诿拖延、敷衍塞责或者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办法》加强了对人大代表相关权利的保障,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并适时开展满意度测评;代表在议案办理过程中享有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表达意见、了解办理情况、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等权利。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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