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南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南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应当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市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
(三)市本级决算;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
(五)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和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方案、修编方案;
(六)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授予南通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由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预算和市级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市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经济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区(县)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本市的重大庆典节日和市树、市花、市标等关系到本市形象的标志性、象征性命名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情况。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