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2013年7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用,促进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本辖区垂直管理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专项工作评议项目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选择和确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专项工作评议项目及被评机关。专项工作评议项目主要分三个类别: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办理情况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议案所作相应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并经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督办建议以及其他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重点听取和审议的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评议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活动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评议议案办理及相应决议执行情况时,邀请联名提出议案的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重点督办的建议和其他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时,邀请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部门工作时,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邀请人员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受邀请人员参与评议调研,出席评议会议,参加评议测评。
第四条 评议人员在进行评议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根据各评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人员组成、调研计划、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以文件形式发被评机关。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联系服务工作。
第六条 评议工作必须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调查研究由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队,一般采取集中和分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现场察看、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评议程序一般包括:
(一)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三)可以安排专题询问;
(四)评议发言,必要时可安排专项工作报告人作回应发言;
(五)对专项工作或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评议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评议人员总数80%(含80%)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评议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其余为不满意。测评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二)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效果;
(三)对前阶段工作中尚存在问题的查找是否准确;
(四)对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九条 测评结果以及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纳入常委会总体审议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被评为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适时再次听取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