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2年8月28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志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市委、省检察院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及市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大局需求和群众期待,以科学化的工作机制、精品化的案件质量、专业化的执法水平、品牌化的特色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民事行政检察(以下简称“民行检察”)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市检察院探索建立的“抗调结合、刚柔并济”的民行检察全程息诉和解等多项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推广。
(一)把握机遇,明确任务,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和体制机制不完善,相对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而言仍然比较薄弱。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其中很大部分是涉及民生利益的矛盾。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增强,这些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尤其以民事行政案件最为突出。近年来,民行案件数量之大、法律调整范围之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关切程度之强烈,都是前未所有的。人民群众在民行诉讼领域的合理诉求如果得不到依法公正解决,就可能转化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
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在解决群众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引导广大检察人员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顺应形势发展和群众诉求,创新思路,完善措施,认真履职,不辱使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错误裁判为手段,加大创新探索力度,完善监督范围、程序和方式,提高监督质效,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工作中正确处理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利益、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等重大关系,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理性监督、规范监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把抗诉作为最基本的监督措施,同时注重抗诉与检察建议、息诉和解、违法调查等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探索开展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初步构建了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有力推动了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
(二)立足本职,强化办案,忠实履行民行检察职责
始终坚持把执法办案放在工作首位,与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对各类民事行政裁判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全市检察机关连续多年开展“进百家律师事务所、访千家企事业单位、听万户群众诉求”的民行检察服务“百千万”主题活动,以及“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和回访当事人”的“三进一访”宣传服务系列活动;确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市“民行检察宣传服务日”,集中开展现场受理申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主动加强与信访、公安、司法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和完善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等平台,积极落实便民措施,进一步畅通群众申诉渠道。
二是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审判监督工作重点,突出办理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以及调解的申诉案件,加大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案件的监督力度。2009年以来,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2430件,立案审查1653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42件,省检察院采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8件;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04件,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51件。通过强化抗诉工作、用好再审检察建议,依法监督了一批当事人不服的裁判和调解案件, 监督改变率达72%,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是重拳打击民事虚假诉讼。为有效破解查处民事虚假诉讼“发现难、突破难、处理难”的问题,今年3月,由市检察院牵头,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会签《关于联合开展民事虚假诉讼查处工作的实施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市公、检、法三机关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2009年以来,共查处34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如皋市检察院成功查处5起共虚构208万元债务、通过人民调解进行司法确认、侵犯其他合法债权的案件,7名涉嫌妨害作证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侦查。该案的查处经验得到省检察院领导的批示肯定。海安县检察院查处了某公司虚增债务370余万稀释合法债权的案件,监督撤销原裁判结果,申诉人债权受偿率由原先的24%提高至97.5%。海门市检察院查处了张家港某公司在海门、港闸等地的3起虚假诉讼案件,开发区检察院查处了涉及20余起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已就相关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积极探索,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
着力调整全市两级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重心,积极探索执行监督、庭审活动监督、违法行为调查、移送和协查职务犯罪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增强整体监督效果。
一是强化执行监督。全市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中加强监督和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执行监督的程序、范围和方式。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执行案件全程跟踪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在执行监督的同时,积极配合执行法院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2009年以来,共监督执行125件,发出检察建议20余份,法院均予以采纳。2011年,市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与银行的借款纠纷时,发现公司员工黄某有伪造公司印章嫌疑,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黄某伪造公司印章取得公司授权,在法院判决该公司归还借款利息200余万元委托拍卖公司抵押房产时,黄某与案外人徐某串通,致使徐某一人竞买到手。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公司财产权和银行债权、造成竞买无效为由,向市中级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中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并重新委托拍卖。
二是强化庭审活动监督。市检察院在总结启东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旁听人”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民事行政案件庭审监督工作办法》,对在当地有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案件、热点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案件、被举报可能存在违规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均指派检察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进行监督,把监督从事后延伸至庭审活动之中,该工作经验被检察日报全文登载。目前,全市已派员监督庭审活动213人次,依法保护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了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三是强化违法诉讼行为监督。全市民行检察部门积极探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09年以来,共监督纠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99件。今年,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加强对法院长期积压未结案件的监督,向法院发出15份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审理、及时实现当事人诉求,法院均予采纳整改。建立民行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在发现隐藏在民事行政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围绕大局,服务民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牢固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依托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着力在受理、审查及执行阶段的息诉和解。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加强释法说理、居中引导,促使申诉人息诉服判,尽力化解社会矛盾。2009年以来,共对828件案件促成息诉和解,其中,87件在受理阶段、523件在审查阶段、218件在执行阶段促成和解,未发生一起不服再申诉案件,较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港闸区检察院受理吴某等14名申诉人追讨工资的申诉后,发现该判决生效五年后执行未到位,立即与法院联系,同时积极向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进一步理清并固定可执行标的,经多方努力,促使14名申诉人拿到了判决生效五年后的第一笔执行款,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的集体访。
二是对接司法调解力促抗诉案件再审和解。对已经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案件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连接法院与当事人的桥梁作用,主动协调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共同做好双方的预调解工作,与法院会商制定调解方案,促成再审案件调解结案,并督促履行到位,使抗诉案件再审周期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平均20天,减少当事人诉累。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对18件抗诉案件配合法院促成调解结案。
三是创建工作平台零距离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检察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整合,创建矛盾纠纷化解新平台。海安县检察院积极回应劳动关系领域新的司法需求,在该县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创新设立“和谐劳动关系检察室”,积极配合县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化解群体性纠纷10余起。开发区检察院设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巡回检察工作站”,先后监督法院司法强拆4次,参与化解拆迁安置矛盾纠纷12起,并有效化解一起长达10年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五)主动融入,积极作为,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找准民行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把支持弱势群体民事起诉和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两大抓手,主动融入南通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格局。
一是为弱势群体开辟支持起诉“绿色通道”。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民事支持起诉的意见》,加大对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起诉力度。在案件受理、程序、期限和调查措施上设立绿色通道,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海门市检察院成立全省首家弱势群体案件支持起诉中心,已为30多名企业务工人员维权。2011年春节前,为倒闭企业9名职工支持起诉,成功追回经济补偿金94000多元。省检察院徐安检察长对此作了重要批示,江苏电视台进行了实地录播。通州区检察院为身患尿毒症的中学生季某支持起诉后,了解到该区未将腹透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遂向新型农村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出台文件明确将腹透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此举惠及了该区农村100余名尿毒症患者。
二是探索行政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行政案件为重点,加强了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同时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剖析具有倾向性、全局性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提出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检察建议。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0份。崇川区检察院通过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监督,发现某行政机关多年没有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迅速落实整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三是督促履行职责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失。针对恶意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隐匿侵吞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偷漏税款等现象,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民事督促起诉,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工作协作机制。2009年以来,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70余件,直接挽回国有资金人民币近3亿元,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启东市检察院督促该市国土部门起诉追缴该市东瀛洲、七彩城开发公司土地出让金3000余万元,并及时向启东市委、市政府提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改进行政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专题报告和检察建议,启东市政府及时召开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追缴工作会议,加强了该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海安县检察院发现该县税务机关在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漏洞,今年以来已向税务机关发出5份督促履行职责意见书,敦促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清收应纳个人所得税50余万元,避免了国家税款流失。
(六)健全制度,提升素能,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水平
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民行检察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完善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坚持立审分离,承办人审查、部门集体研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和提高抗诉书的说理性,增强抗诉观点的说服力,促进法院依法改判;建立承办人全程跟踪监督机制,加强与再审法院在各环节的沟通联系,关注进展,适时跟进,对再审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健全办案质量评查评价机制,加强对提请抗诉后省检察院不抗诉以及再审维持原判决案件质量的评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查找不足,严肃落实整改;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市检察院及时将重大典型案例在网上公布,指导基层院正确掌握抗诉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机制。连续十年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通过精品案例评选、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角色模拟论辩比赛等多种形式,广大民行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2009年、2010年市检察院民行干警分别荣获全省检察系统法律文书竞赛民行业务第一名和全省优秀办案能手称号。2011年在全省民行检察业务技能大赛中,南通参赛队荣获团体三等奖,我市参赛干警在法律工作文书制作和论辩赛中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出众的思辩能力取得优异成绩,得到了比赛评委和省检察院领导的好评。
三是健全廉洁自律机制。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注重建立和完善民行检察干警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触的行为规范,健全内部办案的监督、制约、回避、保密等制度,实现了执法纪律作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多年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始终保持了队伍的纯洁性。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009年以来,我市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还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社会影响力还不大;二是专业人才缺乏,办案力量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还不完全匹配;三是监督手段不多,释法说理能力不强,执法办案的综合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影响和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立法不够完备,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对执行、调解等群众反映的申诉热点问题,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工作难度较大。二是与法院的协作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再审难、改判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除调解结案以外,直接改判的较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三是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居中监督、事后监督的职能定位不甚了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时会引发一方当事人的质疑和不满。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全市检察机关将高度重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以更加务实、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与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推动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更加注重提高履职站位,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牢牢把握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把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同民行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民行检察职能和典型案例的宣传,突出办理事关民生、稳定和大局的案件,提高民行检察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人大交办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更加注重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全面履行民行检察职能
综合运用抗诉、调解、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确保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水平。调整工作重心,拓展监督领域,积极开展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违法行为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民行审判程序的监督,注意发现各个环节审判活动中的存在问题。通过整合各项职能、优化工作布局,使监督范围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程序更加规范、机制更加科学、效果更加突出。
(三)更加注重探索和谐执法方式,着力打造民行检察特色工作品牌
着力加强释法说理,做到慎重抗诉,稳妥息诉,促进定分止争。继续巩固、深化我市民行检调对接、申诉案件全程息诉和解的特色品牌,实现民行检察工作有新发展、新成效、新亮点。对涉众型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对不立案、不抗诉、不提请抗诉案件,加大释法说理力度,引导申诉人接受正确裁判,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
(四)更加注重强化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整体监督能力
牢固确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大力加强队伍素能、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确保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大力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努力改变民行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监督能力不高的现状。深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竞赛、理论研讨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政治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逐步打造一支“学习型、专家型”民行检察队伍,提高整体监督能力和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决心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加主动地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奋力开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附件:
民行检察工作相关用语说明
1、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简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有: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同级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者不宜抗诉的调解案件,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有权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督促起诉。检察机关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案件,可以监督者的身份,以督促的方式,促使不敢、不积极提起诉讼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执行活动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执行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现场监督。
虚假诉讼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息诉。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依法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发现并移送线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审判、行政诉讼领域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
2、全市民行检察干警配备情况:全市两级院在编民行干警37人。其中35岁以下15人,35-50岁15人,50岁以上8人;研究生学历5人,本科学历29人,大专学历3人。民商法专业2人,从法院遴选法官7人。
3、《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主要精神:2010年7月2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强改革探索和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5、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抗诉是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具有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效力。要坚持把抓好抗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同时,注意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认,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注意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
6、庭审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被反映举报可能存在不公正审理的案件等几类特殊情形的案件,派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过程,参加庭审监督,并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监督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7、行政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8、民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9、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如果双方认为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10、角色模拟论辩比赛:根据提供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例,由各参赛单位通过抽签确定以申诉人、对方当事人和检察官身份,模拟听证会、再审法庭证据出示、质证以及息诉和解工作等情境,展开讨论、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