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04  字体:[ ]

201571日南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旨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报告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含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履职报告的内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勤政廉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履职报告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每年组织1-2次,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履职报告人员和履职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报告履职人员单位及本人。
  第八条 履职报告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撰写履职报告,并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履职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天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履职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到履职报告对象所在单位、所属部门以及服务对象中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在报告履职对象的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告知等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履职报告对象的履职情况。各专门工作小组起草初步考察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十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步骤:(1)履职报告对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考察小组提供书面考察报告;(2)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履职人员的履职报告;(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履职报告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80%(含80%)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60%(含60%)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60%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履职测评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对报告履职情况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测评结果反馈给本人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履职报告人员在接到审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六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对履职测评不满意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或有关单位对其诫勉谈话,并要再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建议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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