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两院”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13-11-26  字体:[ ]

  南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检察院高度重视对该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应对刑事诉讼理念和内容的变化,充分准备,扎实工作,为新刑诉法在我市正确、有效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会议指出,新刑诉法正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有关执法理念、工作模式正处在调整期和适应期,“两院”在思想观念、制度机制、方式方法、条件能力等方面与新法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此,会议建议:

  1、进一步深化认识、转变理念。新刑诉法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两院”要把学习、贯彻和宣传新刑诉法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实践,正确、全面、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要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打破原有的惯性思维、习惯方式,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上来。要加大对广大干警特别是基层干警的学习培训力度,使保障人权、程序正义、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观念深入人心,真正把这些理念体现到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上,贯穿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确保办结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格局。新刑诉法在继续强调各司法机关各负其职、互相配合基础上,更加注重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更加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更加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两院”要进一步认清各自在刑事诉讼格局中的新责任和新要求,既要加强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更要注重权力运行中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把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要深化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利。不断推进司法民主进程,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3、进一步加强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两院”要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结合我市的实际,在深化、细化上下功夫,使制度和程序更具操作性。对属于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互涉性问题,各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保证新规定的有效实施。健全法官、检察官权责相一致的办案责任制、错案纠正及责任追究制,以及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评制度。建立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证人、鉴定人保护措施,加强各环节的衔接配合,明确警力配置、经费来源。细化法院、公安、精神病医院之间的程序衔接,使强制医疗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分析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的制度和程序。

  4、进一步加大司法能力建设。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尊重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作为“为民、务实、清廉”的重要内容,推进对新刑诉法的再学习、再教育。坚持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价值取向,加强专业训练,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责任和能力。检察机关要牢牢抓住诉讼监督这个重点,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刑事诉讼监督和自我监督能力。法院要立足控辩式庭审的特点,不断增强法官驾驭庭审、居中裁判的能力和水平。

  5、进一步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认真研究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对目前困难较大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动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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