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汪霞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请任命:
汪霞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祥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沈辉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琳玲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薇薇同志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维红同志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杜春同志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汤晓宏同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志凯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