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区水环境整治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4  字体:[ ]

  南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雷所作的《关于市区水环境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市政府把改善市区水环境质量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列出整治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市区水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市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意见》要求,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通过一年的整治,市区部分河道水质有所改善。

  会议指出,当前市区水环境整治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区域污水管网不健全;污染源排查追溯难度大;部分已整治河道截污不彻底;截污方案和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措施效果不明显;群众的环保意识有待加强等等。要在2015年底前消除市区黑臭河道,将市区80%的河道建成生态河道,任务十分艰巨。

  会议强调,水环境质量是直接关系到百姓生活质量的民生问题。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市区水环境整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截污、清淤、活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通过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并举,严格执法与宣传引导并行,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来彻底改变市区水环境面貌,为全市人民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生态环境。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水环境整治工作的认识,紧紧围绕“到2015年底市区消除黑臭河道,80%的河道建成生态河道”的目标,既有职责分工,又要协作配合,共同把这一项民生工程实施好。要加强水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例的法律责任追究,促使各类法人依法排污。所有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所在区河道截污治理工作。要加大对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爱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市区河道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广大市民共同关注和参与市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水系规划。要从满足城市防洪排涝、建设生态河道等要求出发,根据市区河道等级、功能、地势等进一步修编完善城市水系规划,并严格遵照执行。对建设过程中的水系调整从严把关,禁止随意侵占、填埋河道。在截污治理的基础上,通过水利工程、河道清淤、增加引排换水频次等措施,增强河道的引排能力和自净能力,提高河道的流通性,确保水清水活。

  三、要进一步健全城市污水管网。要制定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并结合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逐步实施到位,不断提高各类污水的收集度。对现有的不能适应城市排污要求的管网,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使其满足周边地区排污的需要。新建住宅小区设计不仅要考虑一般厨卫生活污水的收集,还要考虑前阳台、底层车库生活污水的收集,避免出现前治后污的现象。

  四、要科学治污,标本兼治。要彻底排查污染源,下定决心、花大力气、深入细致地摸清所有进入城市河道的排污口,截污纳管。要周密制定截污方案,因河施策, 并充分论证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的科学性,既考虑当下施工需要,也要考虑今后的管理需要,确保工程有效管用。要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验收标准,确保优质高效。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要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尽可能地根据水系分布,集中连片整治,提高整治成效。妥善处置好河道清淤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要明确整治目标和责任。各级政府在河道整治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体系,明确河道截污治理后的水质指标等要求,切实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治一条成一条,让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河水变清了,环境变好了。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市区河道整治计划、整治方案、责任单位、整治进展等,动员社会环保组织参与整治成效的全过程监督,对整治不达标、整治后污染又回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避免短期效应。水环境管理是一项永久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整治工程措施和长效管理措施缺一不可。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尽快出台市区水环境管护工作意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区河道管护方面的职责,提升市区水环境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排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要强化铁腕治污,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偷排污水的工业企业。要将各类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作为必要的建设条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竣工验收。要认真研究商业、服务业特别是“五小行业”的污水排放管理办法,依法查处随意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的行为。对跨区域的河流,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实施段面水质监测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已整治河道,要定期公布水质情况,让全社会共同监督,确保水质长期保持较好的水平。在加强河道污染治理的同时,要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建立健全备用水源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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