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南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南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任命石汉慈同志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陆沈东同志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