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早教机构进行集中整治的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
——2013年12月11日在南通市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南通市教育局 郭毅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顾绮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早教机构进行集中整治的建议》(第080号建议)是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之一。我局在办理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确保了办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早教服务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市各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和管理的早教培训机构共有25家,其中市区3家;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早教服务企业共18家,其中市区14家。另外,市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人口早期教育示范基地48家,其中市区15家。早教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办学条件、消防安全、师资配置、卫生保健、服务收费等薄弱环节,影响了婴幼儿身心健康和早教行业有序发展。顾琦代表提出的建议对我市进一步规范早教服务行业、提高婴幼儿早教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
(一)主动承担任务,明确民办早教机构管理责任。早期教育总体上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行政执法缺少依据。各地对早教机构的管理模式也不一样,南京、无锡等市明确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而其他地方还是由教育、工商等部门分别审批或注册登记。我局作为建议主办单位,主动加压、勇于担当,积极协调和牵头做好办理工作。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工作责任,基础教育处负责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整体工作与推进,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处负责将民办早教机构纳入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对早教机构的审批与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早教管理政策规范。为摸清我市早教机构的基本情况,今年4、5月份我局联合工商、人口计生部门对各自审批的早教机构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卫生厅、妇联《关于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学习了南京、无锡、泰州等地出台的相关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于6月份起草了《南通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和《南通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检查细则(试行)》,在7、8月份先后在崇川区和海安县召开座谈会,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由我局牵头起草的《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作多次修改,拟由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和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
(三)强化依法办学,组织开展早教机构专项检查。10月9日,我局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由市教育局职社教处、南通工商局个企处、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商讨组织对早教机构依法办学情况专项检查事项。我局与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组织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南通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南通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检查细则(试行)》作为附件一同下发。同时请求工商部门参照教育、人口计生部门的做法,协同组织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核查。各县(市、区)教育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审批过早教机构的海安县、崇川区、如皋市、海门市教育局均组织了拉网式专项检查,覆盖所有早教机构,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突出重点难点,跟踪落实相关机构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不达标和有关问题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位于文峰公园内的“东方爱婴早教中心”是由工商登记注册的南通正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对该中心存在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向崇川区教体局发出了《关于对“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进行查处的函》。崇川区教体局联合区消防大队对“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进行了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该机构已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将于本周内依法接受消防现场验收。同时,该机构对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设置早教机构的条件和要求,正在准备申报材料。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早教机构规范管理,实现早教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出台早教工作指导意见。目前,我省0—3岁早期教育的具体办法至今尚未出台。我局将在前一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尽快正式出台《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我市早教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健全早教机构管理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大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牵头协调和分工负责,教育、工商、计生、物价、卫生和妇联等部门加强定期会商,强化管理,引导早教机构规范办学。
三是把好早教机构准入关口。督促各地对新申办的早教机构,严格按照基本条件准入;对已经审批的早教机构,要对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在申办审批程序上,公办早教机构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的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民办早教机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是发挥托幼机构示范作用。鼓励省、市优质幼儿园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幼托班或亲子园,在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实验、保证0-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接受早期教养指导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各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根据实际开辟、建设早教服务场所。
五是提高早教队伍整体素质。由于早教的特殊性,对早教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必须掌握心理学、生理学、营养学、医学以及教育学有关知识。鼓励早教机构从业人员加强进修,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育婴师和幼儿教师资格证,切实提高早教机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