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7-12-07  字体:[ ]

——2017年12月4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杨  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情况作一简要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今年1月,中央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今年3月,省委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苏发〔2017〕8号)。为落实中央和省委两个文件精神,市委于11月7日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方案》(通委发〔2017〕24号)。根据市委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对2000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修订工作主要把握三方面原则:一是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的新精神、新要求,二是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内外其他城市相关规定的新表述和好做法,三是体现南通工作实践的经验和特色。为此,修订草案起草小组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收集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内外城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认真总结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的特色和经验,逐条梳理对照,不断修改完善,并征询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与原规定在体例、结构、内容、程序等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依据、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六个方面,重要的修改主要有:

1、关于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事项。也就是修订草案第三条。增加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二是“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其中“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在原规定中属于应当报告、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我市实践中,均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2008年确定的“8·12体育日”、2016年确定的“5·23企业家日”,因此,此项调整为应当经过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修改的内容有四项:一是将原《规定》中“市本级预算调整的方案”、“市本级决算”等内容合并修改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上一年度决算”。二是将“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由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修改为“中共南通市委建议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是将“授予南通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修改为“授予或者撤销南通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四是删除了原规定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事项”。原规定引自检察院组织法,在实践中从未发生过,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予以删除。

2、关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也就是修订草案第四条。主要有六个方面修改:一是对原规定中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财政收支方面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二是将原规定中“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政府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追加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资金计划安排及其绩效预评估情况”。三是增加“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四是增加了“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五是增加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六是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3、关于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提出程序、内容要件、审议决定规则。也就是修订草案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原规定比较原则,仅用两条(第六条、第七条),此次修订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细化和列举。

4、关于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也就是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主要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在表述上作了一致性修改。同时根据市委有关文件增加“常委会会议可以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该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第十六条主要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作了列举。

5、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也就是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增加此条,体现的是人大行使职权要对人民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Copyright 2008 Nantong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第 796869位访客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技术支持:南通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