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7-11-27  字体:[ ]

——2017年10月31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徐新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发展政策、计划,我市人才数量显著提升,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缺乏,“高精尖”人才不足,引才育才精准化程度欠缺,人才发展模式相对粗放,人才评价、使用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一定障碍,基础教育优势未能得到充分显现等。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对人才质量、数量和层次的需求十分迫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省委书记李强在省人代会上要求南通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和产业发展优势,抢抓建设“上海北大门”的重大机遇,加大对外地优秀人才的招引力度。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对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强市、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也进行了部署。适时出台促进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固化已有的人才政策、提出创新性举措,对于更大力度集聚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源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和依据

        《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人社局、法制办等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研究、政策梳理等前期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起草给予了大力支持,专门召开了立法项目启动会,成立了立法项目领导组,明确了立法序时进度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法工委全程参与立法的调研论证,指导文稿起草,并组织赴苏南地区学习考察;初稿形成后,先后召开五次协调会进行讨论。市人社局根据会商意见,对法规文本反复修改调整。

        《条例(草拟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法制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市法制办会同法工委、人社局逐条梳理、充分吸收、不断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10月1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考借鉴了深圳、珠海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是省内设区的市中第一部人才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紧密结合南通实际,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高精尖人才的引进使用,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评价和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人才工作的职责体系。人才发展促进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发挥方方面面的合力。《条例(草案)》将“党管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层面的组织领导;二是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以及人力资源、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保障和管理;三是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在联系服务人才方面的优势。

       (二)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一是体现人才资源的全面性,同时考虑产业发展对人才的具体需求。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建立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二是注重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激发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引才用才的积极性。健全引才奖补制度,推行柔性引才,支持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推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三是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积极培育和引进猎头机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三)关于人才评价和使用。在人才评价上,要求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推动职称评价改革,放宽职称评价条件以及海外人才职称评审限制;贯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评价标准,推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学历互认。在人才使用上,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人尽其才提供平台;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开展跟踪服务和使用情况评估;加强人才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人才供需衔接提供服务。

       (四)关于人才激励和保障。在人才激励方面,各级财政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同时在产业类引导基金中安排经费用于人才项目;加大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信贷支持,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引导社会资本与双创人才(企业)融合发展;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在人才保障方面,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一卡通制度,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重大贡献人才给予奖励,加强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化建设,推行人才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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