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7-11-27  字体:[ ]

——2017年10月31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根据《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强势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发展促进措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三角周边城市发展竞相发力,区域之间人才竞争更加激烈。而“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经济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就是生产力。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迫切需要集聚各类创新人才。从我市人才队伍结构上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缺乏,“高精尖”人才不足,人才行业、地区分布不平衡;引才育才精准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的人才培养作用不突出;人才评价、流动、使用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基础教育强市的优势没有在人才资源配置中显现,大学生返通就业率偏低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而且影响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人才强市、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因此,制定《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法律形式把我市现有的人才政策法制化,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用活人才,实施接轨上海战略,加速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既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审查过程

        为提高条例草案审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立法项目确定后,在立法项目领导组的指导下,我委注重与法工委、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一是提前筹划介入,认真开展调研。去年12月上旬,我委就与市人社局等部门对接,明确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任务和要求。并对全市人才队伍现状以及存在主要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入调研,与起草部门一起多次听取各方面对促进人才发展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初步确定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和重点规范内容,推动条例起草按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序展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学习借鉴。针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起草组的同志赴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学习促进人才发展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注重学习借鉴深圳市、珠海市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框架结构、重点内容等方面,召开6次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不断提高条例草案的质量。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力求科学审查。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之后,根据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委会同法工委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一审工作方案。第一时间在南通人大网站发布立法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修改意见,扩大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的知晓度和立法的参与度。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发送到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会议,集中对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查。我委认为:目前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明确,适用范围比较清晰,框架结构基本合理,条文内容重点突出,文字比较简洁,南通自身特点有所体现。同时,拟对目前我市促进人才发展的成功做法进行固化,并针对一些薄弱环节明确了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对条例草案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我委再次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汇总梳理和认真研究,就下一步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九条(人才标准),建议在“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后加上“定期更新”,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二)第十条(奖补制度),建议在“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后加上“使人才实际收入等于税前收入”。

      (三)第十八条(社会力量参与),在人才引进方面,市场的主导作用不可忽视,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改为“鼓励市场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同时,将“猎头机构”改为“高端人才服务中介机构”。

      (四)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建议在“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后,增加“支持在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五)第三十六条(人才居住保障),建议将“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改为“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赠予等相结合的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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