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民族工作情况的视察调研报告
——2017年10月31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10月19日,市人大视察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同志的带领下,对我市民族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实地考察了崇川区学田街道紫荆花社区、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尖沟头社区和南通西藏民族中学,听取了市政府民宗局等部门的汇报。现将视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族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视察调研组认为,近几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程度增强。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爱国民族团体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增强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威信。市政府及民宗局等部门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信息互通、人员互动、衔接互补、共同担责。
(二)民族事务服务管理体系日趋完善。
多年来,市政府坚持把民族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专门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我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出台《意见》推动具体工作落实。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外来流动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等重点,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土地和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专门划拨土地和财政资金,用于新回民公墓建设和清真寺易地扩建,大力推进涉及广大穆斯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注重在城市化进程中增进各族群众“四个认同”,尤其是对“共同城市市民”的认同,本着真诚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而不仅仅是管理的角度,为他们融入和适应城市的生活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和相应的公共服务。
(三)民族领域特色亮点活动层出不穷。
立足我市实际,将民族工作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依托社区努力构建嵌入式民族工作社会治理结构,在全省率先探索创立了社区少数民族服务中心这一有效载体,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一区一品特色,有条件的地方还在全区形成民族工作网格化。按照中央“建设伟大祖国、建设美丽家乡”要求在少数民族学生当中开展“双建”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热情。南通西藏民族中学和南通中学西藏班学生积极参加全省文艺体育各项比赛,多次获奖。民族教育已发展成全国知名品牌。南通西藏民族中学、南通中学西藏班以高质量的德育教育和教学质量闻名全国,南通中学西藏班“创新德育实践,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验多次在教育部主办的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作代表性发言,并在全国推广。
(四)民族团结进步和谐局面逐步形成。
结合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把民族团结进步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观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网络平台,宣传民族政策和知识,使社会各层面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促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新疆在通维族警官乃合买提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市民宗局被国家人社部、国家民委授予“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崇川区学田街道紫荆花社区被国家民委授予“第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称号。2016年6月,在全省民族工作会议上,海安县民族宗教局、学田街道紫荆花社区和援疆医务工作者成晓燕、土家族企业家田茂娥又分别被表彰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南通民族工作连续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民族工作机构设置不能满足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民族工作的重心已转至城市,而城市民族工作机构特别是主城区区级民族工作机构在近年的机构改革中未得到加强,存在建制不全、编制不足和人员减少的情况,使城市民族工作“无人办事、无能力办事”的情况日渐突出。
(二)新形势下城市民族领域维稳压力加大。现有地方性民族法规、规章滞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经济利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治安刑事等诱发的涉及民族因素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特殊利益和特殊问题缺乏法律层面的界定,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任重而道远。
(三)清真餐饮服务能力滞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我市经营清真餐饮的一般都属于“五小”行业,没有一家上档次上规模符合外事接待标准的清真饭店。这些清真拉面店经营者大多来自西部甘肃、青海等地,以家庭式经营为主,规模小,档次低,根本不能适应我市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及举办国际性赛事等大型活动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民族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民族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做好民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牢牢把握民族工作“两个共同”主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不断提高熟练运用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把民族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各类问题,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四个全面”考核。加大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拓宽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任用渠道,适时安排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相关领导职务,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化。
(二)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民族工作县、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和镇、村两级责任制建设。各县(市)区尤其是主城区政府要按照省编办〔2014〕8号文件要求,推动民族部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派出机构也要落实专人负责民族工作。县(市)区民族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做好对基层民族工作人员的统筹调配、日常考核及业务指导,并保证相关人员所需经费及工资待遇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纳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民教育总体规划。强化基层民族政策法规宣传阵地建设,在民族工作重点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宣传平台,采取一室多用模式,引导基层少数民族群众依法依规参加各类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平台,不断营造民族政策法规宣传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利用各类优势资源,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模范集体及个人的作用,不断提升党政干部、人民群众对民族团结重要意义的知晓度和认同度。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为载体,组织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活动。增强民族特色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民俗文化艺术活动,积极打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特色品牌。
(五)进一步改善服务管理。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矛盾调处等机制,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促进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防止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发挥民族社团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代表人士的作用,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政府管理与自我管理的良性互动。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口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协作,实现源头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少数民族群众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健全精准帮扶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扎实做好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