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9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
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2018年市人大立法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要求,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畜禽养殖是我市传统产业项目,养殖体量较大。以生猪养殖为例,2018年9月底,全市生猪存栏311.6万头,有15个乡镇亩均生猪存栏量超过0.8头。中央、省环保督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群众投诉、信访居高不下。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常务会议先后两次专题讨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明确整治要求,出台政策文件。截止目前,全市规模养殖治理率86.1%,小散养殖治理率62.1%。但由于我市畜禽养殖基数大、分布广,规模以下养殖监管缺乏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尚不健全,有必要根据我市畜禽养殖的实际,通过地方立法手段,总结固化基层实践中的有益做法,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完善畜禽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主动谋划,将《条例(草案)》调增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在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过程中,市政府领导即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研究。今年以来,市人大农业委组织农牧、环保、国土、法制等部门,深入如东、海安等畜禽养殖大县,听取基层组织、养殖户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盐城等地学习考察。9月,市人大召开立法启动会,组建立法领导组,农业委、法工委多次召集立法座谈会,就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安排和体例结构进行研究会商,指导市农委迅速起草形成初稿。市法制办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和修改论证,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书面征求各地区和市相关部门的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不断修改调整。徐惠民代市长、赵闻斌副市长十分关心立法进程,多次提出明确意见。在综合各方的基础上,市法制办进一步完善文稿,形成了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11月16日,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11月22日,徐惠民代市长签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包括《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了浙江、云浮、茂名、盐城等地区的立法经验。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次立法的重点和目标,要着力解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问题。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侧重对规模以下养殖行为进行规范和管控,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已有的限期安排其关闭或者搬迁。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原有存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污染排放。
(二)明确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治要求。一是授权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标准,配套《条例》的实施。二是严格养殖条件,提出养殖专业户项目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规划,满足防疫条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三是强化配套设施要求,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粪污雨水分流设施、粪污贮存设施,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实施。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是规范养殖废弃物的收集、贮存、清运行为,防止废弃物渗出、泄漏;特别强调散养户不得向水体排放养殖粪污。二是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粪便、尸体等废弃物,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三是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设立养殖污染防治公示牌,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一是提出综合利用的原则和方式,鼓励和支持粪肥处理还田、制取清洁能源、制造有机肥等。二是明确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要求县级政府组织建设废弃物处理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三是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综合利用项目,引导成立粪污收运社会化组织。
(五)加强基层工作力量。针对规模以下养殖面广量大、污染防治任务繁重的实际,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体系。同时,考虑到当前环保部门的精力和力量,为提高执法效率,《条例(草案)》将畜禽养殖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是规模以下养殖)授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六)明确规模以下养殖污染的法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未作重复。主要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