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7-06  字体:[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为半岛型独立水系,境内水利工程面广量大。全市共有17027条河道,总长24051千米,51条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通江通海水闸共70座;主江堤总长172.49千米,主海堤总长212.8千米。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初步建立了防洪、挡潮、除涝、灌溉、降渍于一体的水利工程体系,在保障群众生活、服务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部分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不清、权属不明,“重建设、轻管理”一定程度存在,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河道防污整治、防洪排涝体系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等等。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完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有必要结合南通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对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执行上位法作进一步细化。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和依据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后,市水利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并积极争取省水利厅支持,起草形成法规文本初稿。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起草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的支持。3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启动会,成立了立法项目领导组,明确了立法序时进度安排,3月31日还组织了水利工程管理立法辅导讲座。市人大农委先后三次召集法工委、水利局、法制办,就立法宗旨、基本框架、重点内容等进行专题会商,并组织赴贵州、昆明等地学习考察;市水利局根据会商意见并结合调研情况,对法规文本反复修改完善。

     《条例(草拟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法制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市法制办会同法工委、水利局逐条梳理、积极吸收,并和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沟通。5月下旬,市水利局就《条例(草拟稿)》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专门听取了行业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2017年6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参考借鉴了贵州、浙江、重庆、昆明、扬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水法规,也是全省设区的市中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草案)》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新时期治水方针,围绕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从管理体制、管理范围、责任体系、监管措施、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相应的立法制度安排。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条例(草案)》明确“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节水等功能的各类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河道、涵闸、抽水站、堤防、湖泊、水库等。”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把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程一并纳入《条例(草案)》适用范围。考虑到目前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主要由城建部门负责,且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已作了规范,这方面的管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将来实践中有立法需求时再予专门研究。

(二)关于监管责任体系。一是实行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管。二是实行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进行直接管理,具体工作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三是实行属地管理,部分跨域水利工程可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四是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政府的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主管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直接责任。

(三)关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条例(草案)》将市域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划分为省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实行目录化管理和公示制度。省管和市管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执行;上位法设定幅度或者授权确定的,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管水利工程和镇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授权县级政府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确定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四)关于重点监管措施。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二是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的建设项目需同步实施防洪影响补偿工程。三是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四是依法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关于水利工程保护。一是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七类禁止行为。二是加强河道和水系保护,把河长制写入法规条款,确立了河道管理的目标;强化防洪排涝体系的维护,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或者改变的,需报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三是加强江堤、海堤的保护,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限载标志,对危化品运输实施特别监管。四是落实“三城同创”和文明城市建设要求,提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水利文物保护和节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综合利用能力。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增强立法的刚性约束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中的一些义务性规定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对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方案、位置和界限未报经水利部门审查,倾倒、堆放、填埋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和废弃物等违法行为,《水法》《防洪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详细规定,《条例(草案)》未作重复表述,在立法技术上作了衔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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