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视察调研报告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8-10-19  字体:[ ]

——2018年9月29日在南通市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组

为了促进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2018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于9月中旬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玉琴的带领下,视察调研组实地走访了如皋市检察院及其生态环保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听取了市人民检察的专题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一、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积极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侦查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效果,不断加大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南通、平安南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切实履行审查逮捕监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认真落实宪法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坚持公开公正、严守法律程序,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于侦查监督全过程。2015年至今,受理审查逮捕案件7176件9894人,批准逮捕5989件7917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受理涉黑涉恶审查逮捕案件65件184人,批准逮捕60件164人,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双打”专项活动,共审查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51件87人,审查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2件15人,促进了经济市场的公平良性发展;严厉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涉众型网络犯罪,办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件166件221人,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坚持查办了“11.11”特大制售有毒有害肉制品案等一系列危害民生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立案审查监督,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在审查逮捕、听取当事人意见、受理申诉等过程中,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况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的案件,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重点对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开展专题法律监督活动;积极利用“两法衔接”机制,深挖立案监督线索。2015年以来,共监督立案51件66人,监督撤案69件94人,纠正漏捕42人。

(三)切实履行侦查过程监督,规范引导侦查活动。大力推进重点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实行退查案件向公安机关说理,引导侦查规范取证,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对刑事拘留未提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监督,探索“另案处理”监督“三步工作法”,及时纠正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压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2015年以来,书面纠正违法127次。探索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出台《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工作规定》,规范一般监督检察建议制发、外部协作、考核评价等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刚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整体上依法规范,监督有力,取得了积极成效,顺应了法治建设的新进程,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与此同时,要实事求是地看到,侦查监督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足和困难:

一是工作理念还有偏差。一些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没有正确辩证地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怕得罪人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立案监督有时片面追求成案率,对一些发现线索时证据仅达立案标准、需要立案后继续侦查、补强证据才能成案的案件不敢监督,导致该部分案件流失。少数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有的侦查机关在案件批捕后,收集证据质量不高,补充侦查不到位,影响办案质量。群众对侦查工作知晓度不高,认识有偏差,有时对依法不批捕的案件不理解,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施压。

二是监督尚欠力度。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存在“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等现象,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要求。立案监督方面,偏重于对侦查机关进入立案程序案件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尚未纳入视线的案件较少进行监督,拓展案件线索来源的主动性不够,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了解渠道不畅,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久侦不捕、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情况难以及时有效进行监督纠正;面上监督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可能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监督;监督执行方面,由于缺少刚性督办手段,落实监督意见比较困难。对于刑诉法新增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移交社会危险性证据等工作,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队伍建设还不能匹配工作需要。侦查监督检察人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发生,检察人员专业领域知识欠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刑事侦查监督工作需要。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做好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要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要注重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注意避免重配合轻监督、重保护轻打击、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现象,使侦查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强化责任担当。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齐头并进、协同发展工作格局。对当立不立、漏侦漏捕、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盗抢骗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案件,要注重听取有关意见和申诉,全面准确地把握好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三)积极依法履职。一是要进一步发挥审查逮捕的核心职能作用,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当前特别要重视与其他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快捕快诉,严格依法办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规范开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建立健全提前介入、出现场工作机制,通过有效介入引导侦查,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侦查活动监督实效。三是进一步重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的运用,强化其约束力和执行力。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其案件化办理机制,增强其执行刚性;侦查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完善侦查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办理机制,主动接受检察监督。

(四)加强自身建设。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方向,配足配强刑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或近亲属等各方面意见。强化案件管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扎实提升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深入推进检务公开,畅通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拓宽案件来源,努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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