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1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