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校医配备及校医队伍建设的建议
校医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着基本的诊疗救治,疾病预防、晨检午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以及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职责。早在2008年印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对校医配备就作了规定:“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规定提出的相关配置要求其实已经滞后。而实际情况中,一方面目前仍有不少学校因各种原因,尚未达到配备校医的条件;另一方面,校医作为学校后勤辅助人员,因工资待遇偏低、缺乏临床实践和个人发展晋升渠道等原因,长期面临“找不到,留不住”的困境。而学校对专职校医配备需求日趋迫切,特别是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及将此实施“乙类乙管”以后,学校这样的人群高度密集场所,专职校医作为校园疫情防控的重要成员,对建设平安校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为此,建议如下:
1.摸排梳理学校校医配备现状,坚持按需配备、教卫联动、医校共建,创新探索配备新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医教结合的总体思路,制定出台《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配备及管理的意见》,支持学校按需自主配备的同时,尝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驻校医”的新模式。由教育部门提需求、卫生健康部门派校医、财政部门保经费、派驻学校抓管理的思路,由卫生健康部门从学校周边的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统筹选派,确保能够迅速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水平相当、结构优化、服务到位的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稳步实现全市专职校医全覆盖。
2.坚持“”先培训再上岗”原则,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举办校医专题培训班,采取理论授课和实践互动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为校医讲授辅导学校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预防控制、学生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与预防、学生健康体检、学校急救知识、心理健康、健康教育、学校规章制度等,确保到位就能开展工作。
3.坚持部门联动、保障校医履职尽责“源动力”。成立校医配备协调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校医配备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学校扎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将校医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新模式中的有效激发管理办法——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专职校医专业岗位评聘及晋升办法;另一方面,探索校医派驻期间“双重管理”模式,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只转组织关系,学校负责校医日常管理。派驻结束后,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对校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树先、职称晋升和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表现优秀的校医优先,从制度层面保障校医选得出、待得住、干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