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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号 关于化解小区绿化影响居民采光问题的建议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4-04-16  字体:[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居民对居住环境要求也不断提高。小区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让居民享受绿色生活的同时,也给部分居民带来了困扰。随着树木经年累月的生长,低层住户的采光受到了影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对此类树木的迁移、修剪等职能交叉不明,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增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该类矛盾主要涉及四类纠纷:一、低层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树木的日常养护、修剪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由于采光问题得不到解决,出现了低层住户联合起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如南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殷某认为树木影响采光,向物业公司反映后并未得到处理,故其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树木进行了日常修剪,但要彻底解决树木影响采光,需对树木进行砍伐、移植,并非物业公司所能决定;二、业主之间的物权冲突纠纷。彻底解决树木影响采光问题,需对树木进行砍伐、移植,而小区树木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处置树木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又因低层住户与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不同,业主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也会截然相反。如王某诉温州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案中,王某认为树木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为保障其最基本的采光权应对树木进行移植。而在肖某等诉上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中,肖某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移植小区树木损害了其业主权益,应撤销该决定;三、业主和物业公司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业主或物业公司在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私自对树木进行砍伐、移植,而被行政处罚。如北京某物业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中,北京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树木进行摘冠修剪,不应认定为砍伐。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摘冠属于砍伐,故对北京某物业公司进行罚款并要求补种树苗。四、业主损毁树木引发刑事纠纷。小区绿化树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业主私砍小区绿化树木,毁坏财产金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李某涛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被告人李某涛以小区内树木影响家中采光为由,擅自将房屋南边绿化带里的24棵紫荆树砍伐。经鉴定,被砍紫荆树价值10800元。被告人李某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为了妥善化解上述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统筹协调、共同化解矛盾。故建议:一、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居民小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引导工程建设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安排低矮灌木与高大乔木的空间位置布局,靠近住宅的区域不种植高大乔木,避免遮挡住户采光。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研究出台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需在指导意见中明确:1、砍伐、移植树木的办理流程;2、砍伐树木的具体认定;3、不得砍伐、移植树木的具体情形;4、补救措施的具体标准。三、成立专业绿化管理公司,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1、采光时长鉴定;2、砍伐、移植小区高大的影响低楼层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3、补救措施的实施。四、加大普法宣传,引导民众依法处理该类矛盾,避免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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