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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号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建议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4-04-12  字体:[ ]

我市自2008年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制度,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60岁以上老年居民开始领取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一举措惠及我市近170万城乡老年居民,深受城乡老年居民的欢迎和拥护。近年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升,2022年,南通市区、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苏锡通等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294元;启东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211元;如东县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209元,如皋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210元,海安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192元,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城乡居民的收入包括劳动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理论上,老年人已经离开劳动力市场,属于“纯消费”群体,前两项收入可视做是零,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主要靠两项收入,一是个人从积蓄、房屋或土地租赁以及金融产品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子女提供或政府提供的转移净收入(主要是城乡居民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但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仅有10多年,个人缴费数额不大,账户积累规模有限(2008年已过60岁的老年居民没有个人缴费和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保障城乡60岁以上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不强。据调查,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远低于苏南等地(如常州市2020年300元,2021年提高到330元,2022年提高到400元),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价格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增长,许多仅仅依靠基础养老金收入、个人储蓄和土地租金等收入来源的老人总体收入较低,扣除水电、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等刚性支出(每人每年至少1000元),生活仍然较为困难,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不相适应。

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共享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和谐安定是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障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兜住”城乡老年居民最低生活消费的底线。南通在全省乃至全国属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快提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以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切实让老年群众享受到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让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居民同步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增长幅度,提升共享水平,促进共同富裕。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统筹考虑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制定完善的、切实可行并能解决实际困难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制度,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确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贬值、保障能力不缩水,缩小财政对所有老年人基本生活底线的保障差距,让城乡60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同样享受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红利。

二是实现同城同标,推进区域城乡社会保障均等化发展。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等均已同城同标。按照城乡统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提升启东、如东、海安、如皋等四市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均衡南通市区与各县市区发放标准和水平,全面实现以大市为单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一体化,做到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同城同标,凸显底线公平。

三是增加考核权重,调动县(市、区)政府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积极性。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在南通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共性指标120中仅仅占1.5的权重(采用综合指数法,即先分别计算指标的水平指数、发展指数,在分别按40%、60%的权重合成综合指数),考核权重偏低,影响了县(市、区)政府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积极性。为此,应不断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在我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权重,让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南通高质量发展中更加充分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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