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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方式 注重实效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大执法检查工作

来源:海门市人大  发布时间: 2018-11-01  字体:[ ]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大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推进法治进步的重要手段。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査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将人大执法检查活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巡视,本意是巡行视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纵观前几轮的中央巡视,以其“灵准狠”的打法、“短平快”的节奏,极大地发挥了震慑、震撼和警醒、警示的良好效应,深得人民群众欢迎。毋庸置疑,将巡视利剑借鉴运用到执法检查工作,是各级人大对标中央的生动实践。我们要积极探索县级人大开展“法律巡视”的具体方法、路径,真正让执法检查“长出牙齿”,体现人大监督应有的担当和作为。

要严格依法监督。要牢记依法原则,紧紧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不越俎代庖,不直接处理个案,而是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整改,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要以法律为准绳,逐条逐项对照法律原文,全面查找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推动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将相关的规章、规划、标准体系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方面,丰富执法检查内容,增强执法检查全面性和实效性。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展开执法检查,既不能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一般化、行政化,更不能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的工作,维护好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执法检查要高于一般的人大视察调研活动。

要突出问题导向。执法检查就是要发现问题,决不能走过场,也不搞评功摆好。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尽管也要了解面上情况,但关键是把问题找准找具体,重点要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典型问题,以典型案件的发现推动面上问题的解决。要坚持什么问题就重点检查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去那里检查,找准影响法律实施、制约法律执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加以研究,查清病灶,对症下药,提出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要紧扣法律查找和分析问题,坚持用事实说话,通过准确、翔实的案例和数据说明法律实施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不搞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更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要创新方式方法。只有有力度、有硬度的执法检查,才能彰显和维护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要不断改进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不仅要听取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报告,更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要综合运用个别交谈、实地察看、网络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要更多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深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要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运用问卷调查这一有效方式,探索采用半开卷、不记名方式,对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政府部门法律责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企业法律责任”考试,推动政府、企业切实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要用好用足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将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打好监督“组合拳”,形成监督合力,增强执法检查整体效能。

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广泛发动人大代表发挥自身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包括一线工人、企业负责人代表等座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要求及时反映上来。要鼓励人大代表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专业特长,为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言献策。要推动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平台积极反映群众身边的突出法律法规问题。同时,也要积极引导人大代表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带头促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带头依法办事,为推进法治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仇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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